十三、国内碳交易成交量及成交额

2021年12月23日中研普华

1.国内碳交易相关政策

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2021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构成了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根据全国碳市场规划,国务院下一步将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作为碳市场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核心是由国务院赋予生态环境部足够的权力,突破一般部门规章的行政惩罚力度,对未履约企业执行高额处罚。同时,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改革自愿减排项目体系,重启CCER项目审批和减排量签发,使重点排放单位能够购买减排量抵消其排放。

2.国内碳交易管理规则

1)交易设定:交易产品是碳排放配额,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交易途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2)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

3)交易细则:交易主体在交易机构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取得交易编码,并在注册登记机构和结算银行分别开立登记账户和资金账户。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碳排放配额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按规定办理。

4)风险管理:生态环境部市场调节保护机制。交易机构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实行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异常交易监控制度等。

5)结算: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结算,管理交易结算资金,防范结算风险。注册登记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在当日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每个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碳排放配额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和统一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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