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碳交易的融资模式

2021年12月23日中研普华

《京都议定书》提供了三种碳交易的融资机制:排放交易(ET)、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

排放交易(ET)是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国家之间针对配额排放单位(AAUs)的交易。《议定书》实施期初,各国将分配到既定的AAUs指标,其后可以按照本国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状况来购入或卖出该指标。

联合履行机制(JI)主要涉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国家之间的减排单位(ERUs)交易,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所实现的减排单位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转让的同时要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配额上减去相应的碳额度。

清洁发展机制(CDM)与联合履行机制(JI)的运行原理相似,但它是三个机制中唯一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发展中国家虽然暂不承担减排义务;但是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金、技术等来帮助他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同时发达国家可以获取核证减排单位(CERs)。

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必要性

1)发达国家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2)发达国家企业既可以将其获得的CER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

3)由于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获得CER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因此参加CDM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

4)发展中国家通过参加CDM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从而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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