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31日,江西一县政府因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被法院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名单,按照法律规定,该县政府领导今后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
根据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显示,该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时,被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政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等规定,决定将奉新县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记者了解到,这个案件是一起开发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是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为3.2亿,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冻结了奉新县人民政府在银行的账户。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奉新县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即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将来在乘坐飞机、高铁及入住星际酒店高消费的时候,都将要受到限制。此外,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县政府的领导人还有可能会因“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裁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堂堂县人民政府为何会陷入信任危机?被列入“老赖”名单后又有哪些后果?
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其实,这场纠纷在2007年就埋下伏笔——该公司曾中标了奉新县人民政府一市政工程,但“奉新县人民政府不结算、不验收相关项目。期间,县政府曾出让土地,抵掉部分工程款,但其余款项至今未结。”
“集团公司旗下企业的四五十名员工一年没发工资,公司每周都去县政府催款,并发生两次拘禁事件。”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为何失信?
2016年7月5日,江西省南昌仲裁委员会第47号裁决书成了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尚方宝剑”,这份裁决书认定奉新县人民政府存在拖欠行为。其中裁决,奉新县人民政府应向申请人支付潦河两岸市政工程建设、土地征用、报批、拆迁、开发建设等费用和投资收益31827.16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151.5万余元仲裁费由奉新县人民政府承担。
但裁决书下发至奉新县人民政府后,遭到政府方面的质疑。
奉新县人民政府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称“这一裁决明显违背法理,属于无法律依据的仲裁裁决。”
申请中,奉新县人民政府认为,“仲裁裁决书第二项要求申请人奉新县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费用及投资收益共33640.84万元及相应利息……显然没有合同或协议依据。”同时,奉新县人民政府方面强调,“被申请人按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仅是承担了奉新县上桥以西潦河两岸延伸工程项目的建设,经核算工程造价仅为7000余万元,而仲裁裁决第二项将土地出让收益总额52699.4万元、扣除专项计提9884.71万元,剩余的42814.69万元(扣除已支付9937.53万元,尚有32827.16万元)均裁决给被申请人沿河公司,无疑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不过,奉新县人民政府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遭到法院驳回。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面陈述的驳回理由是:“申请人奉新县人民政府认为经核算工程总价仅7000余万元,而仲裁裁决的金额过高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本院认为,申请人奉新县人民政府对仲裁裁决应支付的费用有异议,系仲裁庭的实体认定问题,不属于本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范畴,而其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所以,该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017年3月13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给奉新县人民政府开出了“罚条”:依法冻结、查扣其在银行的存款32411万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其32411万元的资产。此外,奉新县人民政府要以32220.76万元为基数,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欠款,并支付延迟履行金。
但奉新县人民政府对此拒不执行,因此,该院于3月21日下发《执行决定书》,将奉新县人民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打官司的事情要从2007年说起。
当年,江西国弘投资有限公司中标了奉新县人民政府一市政项目,遂设立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管理。该工程主要项目是潦河两岸绿化及市政工程。
知情人士说,从开工至今,“奉新县人民政府不结算、不验收相关项目。期间,县政府曾出让土地,抵掉部分工程款,但其余款项至今未结。公司每周都去县政府催款,并发生数次拘禁事件。目前,集团公司和旗下企业资金链快要断裂,面临破产。去年一年,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全体员工未发工资,十分困难。”
知情人士说,去年8月19日上午,在南昌仲裁委员会第47号裁决书下发到奉新县后,对方给公司打来电话,说商量工程余款的事情。谁知公司总经理张正冰去奉新县房管局后,“没有发生口角,没有肢体冲突,人却被抓了,而且没有给任何说法。十几天后,才给了一张《拘留通知书》,上面写的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我们是被冤枉的。”
在知情人士出具的一张《拘留通知书》中看到,张正冰确实曾被羁押在奉新县看守所,而且是被刑事拘留,刑拘时间为2016年8月21日凌晨1时22分。这让知情人士还有公司其他职员感到不安,“第一次拘禁时,员工在县政府外守了24小时,他们才放的人。总经理出了看守所后,再没有下文。”
对于拖欠工程款一事,奉新县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回应称,“目前正在调查,稍后会给个说法。”但是,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对方的回复。
谁来“背锅”?
被执行人是单位,法人领导担责,所以导致现任县长不得旅游度假高消费。
那么,在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政府“老赖”的法定代表人会不会被限制消费?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国家相关法律尚未明确对政府“老赖”的法定代表人是否限制消费,但可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惩戒,即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进行相关消费。
这就意味着,奉新县人民政府县长、主要负责人以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因此,县长及相关县领导也成了不自由的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向记者介绍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中的“单位”,应既包括政府部门又包括企业。两者的唯一区别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不能查封、扣押政府部门开展公务时的必需用品,“总不能让他们没地方开展工作吧。”
最后,姜明安告诉记者,一级政府登上“老赖”名单,“当地检察、纪委部门涉嫌不作为。如今,事情已经发生,更该迅速介入,问责相关责任人。”
同时,被列入失信名单后,奉新县人民政府许多工作将无法开展,招商引资、基础建设、资金周转等方面也被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