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农村金融的法治环境
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持续推进和不断深入,建设良好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刻不容缓。首先,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出台《农村金融法》,从根本上稳固农村金融的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明确界定政府、金融机构、农户及相关机构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形式维护各方的平等关系。其次,在金融立法中细化各个主体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最后,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政策环境,一方面要加强农村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政策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大各种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大农民对于国家的信任感和归属感,更好地发展乡村经济。通过法律的约束力来发展农村金融扶贫事业,对金融机构来说可保障其资金不受损害;对农户来说可以利用金融机构来发家致富,可谓是一举两得。
2)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首先,要加大涉农资金的投入力度。国家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门部门对涉农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引导国有银行、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金融方面的建设,参与到乡村建设中去,加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
其次,鉴于我国特殊的地域环境与发展不平衡的地域经济,金融机构与金融网点在设置上应做到兼顾城市与农村,尽量往农村倾斜,最大限度满足农民进行金融活动及经济需求。
最后,应不断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增强农村经济实力。除此之外,农村金融部门应建立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金融法治管理体系,为金融支持农村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好农村金融体系中各个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3)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人才体系建设
首先,金融机构应该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农村实际情况,认识到传统农业和现代科技的差异性,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促进产品的升级和服务质量。
其次,形成农村金融人才体系,定期组织培训,培养金融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地方政府也要建立相关的培训农业和金融知识的机构,增加农民自身的金融意识,更好的推动农村健康发展。
4)推动农村信用和担保体系建设
首先,金融机构可以联合农业与农村部,实现人民银行与涉农金融机构对接,结合农户消费数据、违约情况,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在现有征信体系的基础上打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数据库和共享平台,不仅可以有效解决金融机构贷款审查难、放贷审批难的困境,也有利于金融风险的管控和监督。
其次,要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的范围,丰富担保方式,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可抵押资产较少,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将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林地、机械等实物纳入担保物的范围,激发农户参与金融保险的热情。
最后,加强对农户的诚信教育,完善奖惩机制。对于逾期不还贷款的村民实行限制村级股份分红、限制财政补贴的行政措施给予惩罚,金融机构对于失信的客户取消放贷资格,同时将失信记录共享至征信平台,依法保护金融的正常秩序,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对于征信良好的农户给予奖励,如适当给予补贴或者二次贷款减少贷款利息,务必使农户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意识,优化农村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