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参与主体

2021年10月22日中研普华

根据各类主体在乡村振兴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可将乡村振兴建设主体划分为以下三类:

1.政府

乡村振兴建设是新时期基层建设的重要方向,也是公共管理的典型领域,作为最重要的公共管理主体,不同层级的政府及其部门在乡村振兴建设中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其定位在于宏观调控者,充分发挥作为一个导向者、监管者、协调者的作用,承担起宏观规划、法律支持、政策制度设计、监督管理、协调利益等责任,这也是其他任何社会经济组织所无法代替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其定位在于组织实施者,除了要遵循和执行中央政府的战略决策外,更要基于本地区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发展实际,组织和实施乡村振兴建设工作。当然,越是处于基层的政府层级,其执行者、实施者的责任就越重。

2.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也即代表非政府方面的力量,是在政府财政预算以外自愿关心、帮助和支持乡村振兴建设的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总称。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建设是政府力量的重要帮手和有力支持者。现实中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建设非常有限,甚至有的社会组织处于观望乃至回避状态,这固然有政府非理性主导治理的原因,但根本上也是社会力量自身发展不足、参与意愿和渠道不够等因素导致的结果。

3.农民

农民是农业的主体,也是乡村的主人。农民是乡村振兴建设最大的直接受益者,也是乡村振兴建设的主力军,应该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到乡村振兴建设中来,奠定雄厚的群众基础。可以说,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是乡村振兴建设的关键因素。充分激发农民建设乡村振兴的主体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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