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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户政策2018细则解读

Guo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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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户政策2018细则解读

“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出台后受到高度关注,就市民普遍关心的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记者采访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一一解读。

一、现在有传言说“天津人才落户新政”很快会变,导致近期办理落户人员激增,如何理性申办户口?

答:人才落户新政不会变化。各区行政许可中心联审窗口已经完善了设施,增加了工作人员,为申请人提供便捷落户服务,申请落户人员不必扎堆申报。

二、在外地有工作单位的,能在天津落户吗?

答:天津实施人才新政,主要是吸引人才来天津创新创业。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能按在津无工作单位申报落户。

三、来津人才可在哪里落户?

答:(一)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二)所在单位集体户;(三)无产权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的来津人才,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人才集体户落户;(四)无就业单位的来津人才,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人才集体户落户并存档。

四、如人才在津暂无工作,如何落户?

答:《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无就业单位的来津人才,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人才集体户落户并存档”。

对在津无就业单位的落户经办程序:各区联审窗口出具提档函(北方人才市场已经发送各区行政许可中心),并对人才相关资料预审核,预审合格的出具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审批表(三个部门签字不盖章,各区审批表要自行编号)。申请人持提档函和引进人才落户审批表回原籍提档后到北方人才市场,北方人才出具存档证明,人才持存档证明和引进人才落户审批表到区行政许可中心联审窗口办理落户准迁手续。

五、办理落户准迁手续需提供哪些要件?

答:(一)学历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二)资格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三)技能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在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凭证;(四)创业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五)急需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所在区人才办出具的急需型人才认定书。

除上述材料,引进人才还应对照《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二条选择的落户地点提供相应材料: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落户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在市、区人才集体户落户的,无需提供人才集体户相关材料,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六、如果隐瞒、伪造申报信息,会如何处置?

答: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市公安部门将对其注销户口,纳入诚信“黑名单”,并通报相关人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七、新的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出台后,积分落户政策还执行吗?

答:积分落户政策继续执行。新的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没有包含的人员,但是符合现行积分落户条件的,仍按照积分方式进行落户。

八、办理落户是否收费?

答:办理落户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中介机构宣传的收费代办均为欺诈信息。

九、人才落户咨询政策热线电话号码是多少?

答:请拨打12333、88908890咨询。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和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办理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的积分入户工作。

第三条 居住证积分入户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核准。

第二章 入户

第 四条 申办积分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申请在该住房的坐落地址登记非农业家庭户口;在本市无本人名下住 房的,应当申请在本人所在单位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在本市无本人名下住房且所在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应当申请在所在单位坐落区县的人力社保部门 下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

第五条 申办积分入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

(三)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动态登记项目(包括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四)本人名下住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在单位内部居住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可以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的证明。

第六条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积分入户时,应当对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指导申请人填写《申办户口受理经过》,并开具《受理户口联系单》;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详细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七条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收到积分入户申请材料后,应做好相关信息核实和公民身份号码查重工作,并按照办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户口申报卷宗送至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

第八条 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收到户口申报卷宗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办理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入户工作。

第九条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对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核准入户的户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告知办理户口迁入的相关手续,做好户口迁入登记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申请办理积分入户,应当自市人力社保局开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之日起6个月内,到申请入户地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申办积分入户材料。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积分入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注意发现和查处伪造、变造、冒用身份证件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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