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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又出细则 最快一个月有望看到首家申请上市的CDR企业

GuoMeng

中国资产托管市场深度全景调研及“十三五”发展前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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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又出细则

据券商中国报道,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规则,21日,中国结算就《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于6月1日前反馈至中国结算。之前,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3日和6月10日。记者此前了解到,有发行CDR意向的企业还需等待所有规则出齐之后才能申请发行,据了解,这一进度正在加快,最快一个月有望看到首家申请上市的CDR企业。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工作部署,规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登记结算业务,中国结算研究起草了《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中国结算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则》按照参照A股现行业务做法的原则,对CDR项登记结算业务做出规定。根据市场需求和有关部署,中国结算未来可逐步增加对CDR特殊公司行为、跨境转换等相关功能的支持,届时修订《细则》或发布专门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细则》适用范围主要为创新企业发行CDR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同时,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兼容“沪伦通”业务模式,《细则》亦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

存托人与中国结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主要构成委托登记的法律关系,存托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和公司行为服务等。

《细则》要求存托人与中国结算签订协议,并规范了相关登记业务中存托人与中国结算的职责划分。

对于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细则》规定,中国结算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负责人介绍,这主要是考虑现阶段存托凭证质押登记的依据并不明确。第一,《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进行了列举,其中并不包括存托凭证;第二,《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存托凭证是否可以办理质押登记予以明确。

对于税费收取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提问题,《细则》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一是对于CDR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有关项目设臵和标准均原则比照A股设定。其中,对于A股收费标准中原先以面值为计费基础的收费项目,参考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等境外存托凭证不设面值的实践做法,需CDR部分登记结算收费项目的计费基础相应改为按份数收取,费用标准实质不变。

二是对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委托或授权中国结算代为收取的费用(例如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监管费等),中国结算将按照委托或授权单位的规定办理。

三是对于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中国结算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是在有关部门做出具体规定前,中国结算按照现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暂不计提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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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存管细则

《登记结算细则》明确,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的认购和交易等,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中国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将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存托凭证的所有登记申请人,包括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持有人,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存托凭证登记的主体,都采用申报制,审核权归中国结算。

单就存托人方面,内容规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前,存托人需提交初始登记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始登记,而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前,还应当先与中国结算签订服务协议。

存托人申请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有: (一)存托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存托凭证的批复文件;(三)证券登记申请; (四)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时,若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存托凭证,中国结算会根据存托凭证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而对于协议转让、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以及因协助执行等引起的其他变更登记,则另行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内容明确,中国结算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除了提供存托凭证现金红利派发、送股、配股、网络投票等服务外,中国结算的服务还包括向存托人提供持有人名册服务;向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存托凭证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等。

结算与交收细则

《登记结算细则》明确,中国结算以人民币作为存托凭证的结算货币,并实行分级结算。

对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参与人也是需要缴纳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按照债券以外其它品种的比例计收,证券结算保证金按照权益类证券品种的比例计收。

境外发行的约定

据悉,正在推进的“沪伦通”初期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此前证监会发布的《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

而《登记结算细则》则明确,以集中登记、存管在中国结算的股票为基础,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涉及的账户开立以及基础股票登记结算事宜,适用中国结算有关规定。但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之间就存托凭证发行、交易进行的互联互通业务中涉及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事宜,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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