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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最新变动 多种仿制药纳入医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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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种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北京医保

仿制药是指与商品名药在剂量、安全性和效力(strength)(不管如何服用)、质量、作用(performance)以及适应症(intended use)上相同的一种仿制品(copy)。世界上将有150种以上总价值达340多亿美元的专利药品保护期到期。到期以后,其他国家和制药厂即可生产仿制药。

2016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是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进行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评价,就是要求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能够一致,在临床上与原研药可以相互替代,这样有利于节约社会的医药费用。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支付标准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 谈判药品包括15种抗癌靶向药

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明确了36种谈判药品仿制药的支付,将36种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同时,仿制药的支付标准以相对应的谈判药品为“限价”,最高也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去年7月,人社部明令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同年9月,市人力社保局将上述药品纳入北京市医保药品目录。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36种谈判药品中包括了15种抗癌靶向药,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癌种,像曲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等多个社会比较关注的药皆在其列。通过谈判,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这36种药品的价格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36种谈判药品大多为进口药,随着其专利期到期后,国内会生产同类的仿制药,而对这些仿制药,我们也等同于谈判药,将其纳入到医保药品目录中来”。

对于仿制药的支付标准,通知中指出,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一致的,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不一致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如计算后的支付标准高于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以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为支付标准。“通常情况下,仿制药的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是会低于谈判药品价格的。”相关负责人指出。

该负责人还表示,接下来,仿制药的生产厂家要进行备案,之后,北京市各定点医药机构即可根据临床治疗用药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仿制药,并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标签: 医药 仿制药纳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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