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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下令 马斯克辞掉特斯拉董事

YangJinZhu

中国网络密码机行业供需趋势及投资风险研究



马斯克宣布辞去特斯拉公司主席一职

9月29日电 美国车企特斯拉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埃隆·马斯克(Elon Musk)29日宣布,将辞去该公司主席一职,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缴纳2千万美元罚金。这是继日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起诉其涉嫌证券欺诈后,马斯克29日在纽约联邦法庭上的回应。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消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法庭上提出,马斯克必须在45天之内辞去特斯拉公司主席一职,且三年内不得复选该职务。该委员会目前并未令其他辞去特斯拉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职务。

据庭审材料显示,马斯克当庭未承认亦或否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其提出的指控。但他表示,愿意接受该委员会的上述处罚。包括辞去公司主席职务,并缴纳2千万美元罚金。

据彭博社报道,本周四(2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因马斯克8月7日的一条社交媒体(推特)消息,将其告上纽约联邦法庭。推文中,马斯克称,“考虑以每股420美元的价格将(特斯拉)公司私有化”,且“融资已搞定了”。

对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诉讼材料中指出,马斯克发布了“虚假和误导性”的信息。当时,他既没有获得融资,也没有同任何潜在融资方讨论过关键的交易条款,更未能及时通知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他们怀疑被告人马斯克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损害特斯拉公司股票所有买家和做空者的利益。

在我国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罪?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大体上可分为使用欺诈手段的操纵和基于价格变动的操纵,使用欺诈手段包括散布虚假信息、通谋交易、冲洗买卖等,基于价格变动的操纵包括连续交易、联合买卖、逼仓等行为。本文主要介绍用欺诈手段的操纵。

一、使用欺诈手段的操纵证券市场罪

(一)洗售(Wash Sale)

在行为特征方面,依据我国《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是洗售,亦被称为冲洗买卖或自我交易。对于“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应从实质意义上进行理解。不管交易账户的名义人是谁,只要账户的控制人没有发生改变,或者证券的实际受益人没有变更,行为人之间的交易就可能被归入洗售。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可以对另一方的证券账户实施控制,在他们账户间同时进行相反的交易;母子公司之间买进卖出另一上市公司的股票等,都可能属于没有改变受益所有权人的交易。

美国《证券交易法》及相关法律也对受益所有权人进行规定,凡对股票的买卖及代表权之行使有控制能力,现在或不久的将来可以将股票变更为自己名义的人,视为受益所有权人。不改变受益所有权人但具有欺诈意图或制造虚假交易外观的交易属于洗售。另据芝加哥商业所2013年6月28日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生效的RA0913-5R号公告的规定,在期货交易中,不允许接受、执行直接或间接来自同一受益所有权人账户的互为买卖的指令,如果经纪商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指令的目的是避免因持有头寸而裸露风险;发出买卖指令之间虽有时间迟延但产生了洗售效果的行为,亦不能逃避监管。

(二)对敲(Matched Orders)

我国《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2项原本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的行为属于对敲,也称之为“相对委托”或“通谋买卖”。随后,《刑法修正案(六)》中将“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的规定删去,但若允许存在融资融券或者其他卖空机制,保留此规定似有必要。在对敲行为中,参与证券交易的双方分别扮演买方和卖方,由一方做出交易委托,另一方按照约定好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委托券商,并达成交易。但对双方交易时间、价格和数量不必要求完全一致,只要具有实质相似性即可。以交易时间为例,对于交易活跃的股票委托买卖的时间差可以为零或数秒,对于交易不活跃的股票,相差数分钟甚至更长的时间都不会影响委托的配对。

对敲的行为主体,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采用行为控制理论,认为对事件发挥决定性影响的人就拥有行为控制,行为控制人即为实行人。能否正确区分实行人与参与人(教唆人、帮助人),关键看对行为构成的实现是起到决定性影响还是只提供动因或便利。如果是多人共同实施构成行为,则都作为实行人(共同正犯)加以惩罚。相对于整个事件,他们都处于中心位置,并且通过其所实施的构成行为部分而使其对整个事件的控制成为可能。在对敲行为中,交易双方通过买进和卖出的分工来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操纵,虽然双方的角色或指令方向可以互换,但各自的功能不可替代,交易双方通过各自的功能实现对此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联合控制,任一方根本改变或放弃自己的委托方案,则整个对敲计划可能落空。

(三)利用信息进行操纵(Information-based Manipulation)

一类是操纵市场的人故意编造并传播、散布重大的虚假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于己有利的变动。在日本曾经发生过TSD公司艾滋病疫苗开发事件:被告人为TSD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1990年10月发行定于1992年9月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即将到期时公司发生债务危机。于是,被告人告知记者,TSD公司已经取得某教授开发的艾滋病疫苗的特许权且正在进行临床试验。这一虚假的利好消息导致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上升,并且顺利促使很多债权人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东京地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公开表示的是毫无根据的虚假事实,意图抬高TSD公司的股价,决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缓刑3年。除日本外,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散布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规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的方式。如台湾地区的案例:某人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也没有获得批准从事投资顾问活动,却成立了“赵教授工作室”招收会员,传授股市分析技术并就个股走势发表意见:某股已达非常危险区,主力大户将大量卖超,散户大量买进属于飞蛾扑火。法院认为“如此臆测之词,显属虚伪不实……此种煽动性或警告性之言词,一经散布,耳语相传,其影响之巨无可算计,足以影响投资人买卖该股票之决定,复参我股票集中交易市场对于消息面之脆弱性,此种留言之散布,足生影响该股交易价格之危险”,因而行为人被追究责任。

(四)订单操纵及其他

1.订单操纵(Order-based Manipulation)。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普遍推广,各种证券欺诈和操纵市场行为在网络世界也会出现。例如在订单操纵中,市场参与者通过提交无意成交的订单来改变全国最优买卖报价(NBBO),通过频繁进行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一般在竞价成交之后,买卖即告成立,委托人不得就成交部分进行撤销;但在委托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撤销或变更委托。在直接申报的情况下,委托人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互联网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撤单手续。如果行为人需要利用撤单操纵证券市场,他可以逐笔升高的价格大量申报买单,造成相关股票买入申报量大、价格上涨的假象,引诱其他投资者的跟进买入。但行为人申报订单的驻留时间极短,通常为在几秒到几分钟后立即撤单,并迅速将其持有的股票卖出获利,其他投资者将遭受损失。以开盘集合竞价为例,9:15至9:20既能挂单也能撤单,9:20至9:25能挂单但不能撤单,行情软件会实时显示虚拟开盘价与成交量。某人在9:16以涨停价大量申报,导致虚拟开盘价涨停,但在9:19全部撤单,其他跟进买入者没有撤单或没能及时撤单,故该操纵者再去申报卖出并从中获利。

2.违约不交割(Breach of contract and Non-delivery)。在竞价完成、买卖成立后,行为人还可以通过违约不进行证券交割的方式来操纵证券市场。我国台湾地区曾频发违约不交割案件,例如,有疑犯利用代办信用卡贷款等方式,骗取不知情的人开户并将账号交由疑犯保管。疑犯则一方面找寻冷门股票拉升买进,另一方面利用其他人的账号以当日冲销的方式融券卖出。对于买进股票的,违约不交割,卖出股票的则领走款项。该地区1968年制定的《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款第1项原本规定,禁止“不以成交之意思,在集中市场报价,业经有人承诺接受而不实际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响市场秩序者”。但随后将“不以成交之意思”这一主观要素删除,只要在客观上违约不履行交割义务并对证券市场造成影响,即构成“违约不交割罪”。因为主观要件证明困难而直接不要求相应的主观过错,实际上是种法律推定,但适用此种推定应避免侵犯人权。

3.发送垃圾邮件(Stock Spams)。在柜台交易中心(OTCBB)和粉纸交易市场(PSE),可以针对便士股票(Penny Stock),利用垃圾邮件进行欺诈,其在本质上属于利用信息的操纵行为。利用垃圾邮件操纵证券市场在美国一度盛行,但我国场外交易没有得到真正的发展,垃圾邮件欺诈在已经查明的证券犯罪中并不常见,故本文将其列入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行为。具体操作方式为:操纵者事先以低价逐步地大量购入股票,然后通过网络发送成千上万封垃圾邮件,告知潜在投资者股票的价格将要爆发并鼓励其进行投资,由于一些人相信了垃圾邮件内容而购买股票,导致股价上涨。最后,操纵者在价格高位处卖出股票,接着股价急剧下跌,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此外,在实践还存在特定价格操纵、特定时段操纵等多种手段。但总体而言,犯罪所有的主客观特征,均必须在法定构成要件中予以规定,且在诉讼中可以通过证据证明。但对于出现的各种新类型操纵手段,法官可以依据所保护的法益,进行实质的违法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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