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省区市可就承包地调整制定地方性法规
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延续了一审稿有关承包地调整的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就承包地调整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承包地调整,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一审稿修改了上述规定,删除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表述,提出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可以个别调整承包地,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同时,一审稿增加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就承包地调整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一审稿草案说明对此解释说:实践中,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了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纠纷,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
一审后,一些地方、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原则,在第二轮承包时,中央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刚完成,承包期内不宜轻易释放可以调整承包地的信号;承包地调整问题政策性很强,多年来,中央在这个问题上的政策没有变化;由地方对此作具体规定是否妥当也值得研究。因此建议,本次修法对现行法律有关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不作修改,待党中央在这方面有明确的政策和精神后再对有关法律规定作相应的修改。
对于上述建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研究,草案规定暂不作修改”。
二审稿延续了一审稿关于承包地调整的设计,规定: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同时,二审稿仍规定,承包地调整“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明确土地经营权可流转
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2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草案拟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必要赋予土地经营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规范农户收回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据此,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二审稿还对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的延长期作了规定。初审稿只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应当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建议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