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滥用食品添加剂且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北京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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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该规定的二审稿法规名称为“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三审稿已经改为“北京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强化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管控
邹维萍解释,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中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用盐一样,极易误食误用;同时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应当重点加强管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
其中,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提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如果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草案三次审议稿摘录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二)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及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品种;
(三)不得超出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