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升级提升竞争力,行业转型增强优势,装修设计行业企业如何选择?

技术升级提升竞争力,行业转型增强优势,装修设计行业企业如何选择?
2019年海口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细则出炉,申请条件、补贴标准都在这里!
好消息,海口人才引进最新政策出炉啦!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细则》主要对人才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人才住房建设原则性规定、保障标准、申请及服务程序、批后管理等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海口首批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将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申报。其中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23日工作日时间集中受理2018年度补贴申报。符合要求的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

一、住房保障对象((哪些人可享受引进人才住房保障)
《细则》指出,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1、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2、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3、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4、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5、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6、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二、住房补贴(含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
50岁以下拨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
50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3.6万元/年;
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2.4万元/年;
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
三、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对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实行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货币补贴、配租配售住房等三种方式:
(一)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是指对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免收一定期限的住房租金并赠送相应份额的人才公寓住房产权。
(二)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补贴,由人才自行购买住房或自行租赁住房。
(三)配租配售住房是指政府筹集的住房,以优惠的租金或销售价格等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租赁或出售。
四、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何时申请和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购房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申请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五、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如何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本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人才,由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本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六、住房补贴审核需经哪些流程?办理时限是几天?
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通过内部流转办理;各相关部门须在接到办件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反馈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全部审核流程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及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社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账户。
具体政策全文如下:
海府〔2019〕20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2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根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 号)、《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
(琼办发〔2018〕41 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 年)〉的实施意见》(海发〔2018〕7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
才);
(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第三条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 2018 年 5 月13 日后重返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享受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创业人才,其所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注册成立,且其本人应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股东或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
第四条 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纳入享受引进人才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保障范围。
聘任制公务员以及按人才政策引进的事业单位人员,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的保障范围。
第五条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13 日期间在本省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细则的保障对象范围。
第六条 夫妻双方分别在本市及本省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其在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一方,可按规定单独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同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按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 1 套人才公寓或 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第七条 对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实行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货币补贴、配租配售住房等三种方式:
(一)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是指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免收一定期限的住房租金并赠送相应份额的人才公寓住房产权。
(二)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补贴,由人才自行购买住房或自行租赁住房。
(三)配租配售住房是指政府筹集的住房,以优惠的租金或销售价格等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租赁或出售。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由市人社部门牵头,市政府服务中心,市住建、公安、科工信、教育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为各类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第九条 人才住房主要选址在主城区、产业园区等人才就业集中的区域,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会同市规划、住建、人社、科工信等部门根据引进人才数量、住房需求等情况,组织编制年度人才住房供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人才住房用地实行“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供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在新供地的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产业园区、CBD 区建设等项目中,应统筹按一定比例配建人才住房。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将闲置住房、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式公寓转为租赁型人才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税收优惠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根据每年发放需求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及时发放。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面向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 1 套,免收一定期限的人才公寓租金,作出相应贡献的,赠送相应份额的产权。具体为:
(一)大师级人才的标准为 2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高可享受不超过 500 平方米的独栋房屋作为工作室(工作站);杰出人才不超过 180 平方米;领军人才不超过 150 平方米。
(二)人才公寓 8 年内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 5 年,经市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报政府同意后无偿赠与 80%产权;全职工作满 8 年,经市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无偿赠与 100%产权。工作不满 5 年的在工作期间只免收租金,不赠与产权份额。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引进人才在免租金居住人才公寓工作未满 5 年的,用人单位应在该人才离岗当月主动提交取消免租居住人才公寓的申请,该住房由该人才公寓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收回。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引进人才工作满 5 年未满8 年离职的,取得赠与的该人才公寓 80%产权份额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申请购买剩余的 20%份额产权,在未取得剩余的 20%份额产权前,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该 20%份额产权的房屋租金。
第十六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事项,由人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上门服务,受理申请经市行业主管部门作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住房保障,并由受理单位做好相应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在没有充足人才住房房源时,可按其享受的面积标准及市场租金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本人自行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以下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为:
(一)50 岁以下拨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住房租赁补贴 5000 元/月,购房补贴 6 万元/年;
(二)50 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 岁)住房租赁补贴 3000 元/月,购房补贴 3.6 万元/年;
(三)40 岁以下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第(五)项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 2000 元/月,购房补贴 2.4 万元/年;
(四)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1500 元/月,购房补贴 1.8万元/年。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按以下比例承担:
(一)属本市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属本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 1:1 的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 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购房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 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 3 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 5 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申请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本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人才,由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本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第二十三条 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补贴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由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统一印制);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人才本人签署后,一份由用人单位存档,一份由用人单位上报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补贴人员清单;
(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四)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五)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的诚信承诺函;
(六)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为 2018 年 5 月13 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通过内部流转办理;各相关部门须在接到办件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反馈结果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全部审核流程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及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社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账户。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市人社部门发放的补贴后,应在 15 日内将补贴足额发放给人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扣押。
第二十八条 市人社部门应根据每季度或每年申请补贴的人数及标准测算补贴发放金额,提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预拨人才住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 享受人才住房保障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在 15 日内向原申请部门主动申报: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停业,或变更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三)领取购房补贴期间,所购房屋未实际成交或解除合同的;
(四)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租赁关系解除的;
(五)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被取消的;
(六)其他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省、市及本细则规定的享受条件的。
经审核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相应的保障;不符合的,停止发放补贴或收回实物住房。
第三十条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本市限售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条 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设立监督受理电话或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才住房保障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及时或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或已分配的住房。
用人单位挪用、截留或扣押市人社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市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向个人发放;经督促仍未按期限发放或未足额发放的,依法追回未发放的补贴资金。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由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我省落户之日起购买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含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式公寓),按照省相关政策执行,在省相关政策未颁布实施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机要处 2019 年 2 月 12 日印发
2019年北京保障房最新消息
今年北京保障房建多少、怎么建、建在哪?2019年北京保障房最新消息显示,人代会期间,市住建委副主任邹劲松在接受北京日报客户端“两会访谈”视频节目时透露,列入本市2019年首批保障房开工计划的共有116个项目,将提供13.6万套房源。建设量增加的同时,本市今年还将出台集体土地租赁房建设导则,从而提高其品质。
一、集体租赁房含3种户型
116个项目、13.6万套房源都包括哪些保障房?市住建委首次公布了分类清单。
据统计,其中共有45个政策性租赁房项目、房源约4.6万套;包括了0.8万套公共租赁房,3.5万套集体土地租赁房,0.3万套企业自持租赁房。
同时,还包括约9万套政策性产权房,共涉及71个政策性产权房项目。
“这只是今年开工的首批保障房项目。”邹劲松说,2019年,本市将以利用集体土地新建为主,通过多种方式、多条渠道建设筹集政策租赁房;同时还可通过收购、改建、转化、趸租和货币补贴等方式增加房源供应。
近来,各区正在新建一批集体土地租赁房。未来建成后,哪些人可以住进这类租赁房里?记者获悉,这些房子将综合考虑项目周边就业人群、城市运行服务人员和保障人员及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
户型方面,这些房源主要分为职工集体宿舍、公寓及成套租赁住房。邹劲松说,成套租赁住房户型以90平方米中小户型为主,所有项目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目前,住建部门正在结合实施项目情况,广泛调研收集各方意见,筹划编制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导则,力争今年编制完成标准并择机出台。”
二、违建不得改建为租赁房
租赁房源的另一供应渠道是把闲置商业、办公、酒店和厂房改建成职工集体宿舍。这类房源将面向“城市蓝领”。
“这些房源是合法的、经济的、安全适用的。”邹劲松说,按相关规定要求,改建项目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没有此证件的,应有施工许可证和竣工备案证明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内建筑等不得改建转化为租赁型住房。与此同时,改建房源还要安全适用,按照《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进行消防设计。
“这一方式有利于稳控房屋租赁市场,多渠道供应租赁住房。”他说。据了解,今年,转化改建项目将持续推进并形成项目清单。
三、公租房违规转租限制贷款
针对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的个别情况,住建部门也在多措并举进行整治,不断加强规范公租房使用监督管理,完善政策和长效机制。
近期,本市已曝光9户家庭违规信息,除了取消其各类保障房资格、退回承租房屋外,还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允许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
未来,违规转租转借将付出更沉重的代价。记者获悉,市住建委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达成意向,将违规使用公租房的家庭成员信息纳入征信系统,限制个人或中介机构的贷款等行为。
邹劲松还透露,下一步,住建部门还会将有关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使用公租房的信息抄送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将查实违规使用保障房家庭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此外,公租房的使用监管也将武装上高科技系统,将全面推进人脸识别、智能门锁等技术。“新纳入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将全部安装技防设备;在建项目在竣工前完成安装;已竣工项目未达到要求的,要在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改建。”邹劲松说。
房地产行业市场需求与发展前景如何?怎样做价值投资? 专家在线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