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豆类种植供需格局迎变局,如何对需求扩大的领域增加市场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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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承包法将带来哪些利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确立“三权分置”原则。
此外,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重大修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发包方不再有权要求其交回承包地,同时妇女也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
新土地承包法都有哪些新变化?农民进城以后,土地怎么办?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如何保障?
这次修改的土地承包法都有哪些改变,将给进城落户农民带来什么样的利好?
何宝玉:退不退出承包地完全看自己,自愿是首要条件!
修改前的土地承包法:
按照原来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当时考虑到农民进城的不同情形,分了两种情况:
一种是农民如果进入了小城镇,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条件不太充分,允许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流转给别人。
第二种是部分农民把全家户口迁入地级市。社会保障条件比较好,也不太需要农村承包地作为保障,所以当时法律规定,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该把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集体。
新的土地承包法:
本次土地承包法修改在农民进城这一块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修改,目的是通过法律制度鼓励广大农民放心进城。
第一是明确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的条件。
第二是农民进城落户的,不管进入什么样的城市,在承包期内都不能收回他们的承包地。
新承包土地法中,土地有三种处置方式:
何宝玉:三个选择让农民自己选,前提是在承包期内。
第一个办法: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转让给同村的其他农民。
第二个办法:主动把承包地交回集体,集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个办法:如果不放心,可以保留承包权,把经营权流转其他经营者。
不管任何情况都不允许集体强制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自愿是最重要的。
落实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是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
新土地承包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土地“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概念。
过去承包地一直可以出租由他人经营,为什么还要搞出土地经营权制度?
杜涛:通过土地经营权制度建立,对于五年以上长期的流转合同,赋予物权效力,加大保护效力。
这次设定的土地经营权的制度,针对期限比较长的承包地流转,赋予物权效力,这是物权法律层面的概念。
种粮大户和农业生产企业过去担心:流转给我了,再流转给别人怎么办?村集体强行把地收回去了怎么办?承包方擅自解除合同怎么办?这些顾虑影响了资金技术的投入,间接也影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这次通过土地经营权制度建立,对于五年以上的长期土地经营权流转,加大保护效力,赋予物权效力,会鼓励农业资本、种粮大户更有动力进入经营权流转市场。
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用,也可以促进适度规模化经营,同时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制度有哪些重要的具体规定?
杜涛:土地经营权登记不像合同,是两个人的事情,登记后取得了更加广泛的对抗效力。
法律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和扣缴,这是对承包户的明确的保护。法律还规定土地经营权要签订流转合同。
法律还规定受让方严重违约,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例如,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或者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等。
此外,法律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需要通过资格审查。这是为了防止有些人滥用这个制度,挂羊头卖狗肉,不搞农业生产。
土地经营权制度建立后,承包地不再仅仅是农民耕种的土壤,更成了实打实的资产。除了出租(转包)、入股,承包方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做融资担保。
杜涛:土地经营权可以用于融资担保,无论是承包方,还是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都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当做担保物向金融机构进行担保融资。
可以用土地经营权进行融资担保的主体分为两种:
一是承包方,也就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法律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承包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类似于刷信用卡的预授权,担保是为了借钱,借钱以后,如果将来还不上钱,没有履行债务,就意味着承包方要向金融机构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是受让方,比如种粮大户或者农业生产企业。已经通过流转取得了土地经营权,就可以把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担保。法律规定,受让方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要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是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设计的制度,法律只作了基础性、原则性的规定,有必要通过实际的运行,总结经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再作更细致的规范。
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加强进城落户农户等承包户的权益保护,同时妇女也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
原来的土地承包法对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有什么具体规定?这一次修法是不是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何宝玉:立法一直非常重视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修改前的土地承包法:
原土地承包法31条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的,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仍然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或者虽然不在这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布方也不得收回承包地。
新土地承包法:
这一次新增加两个规定,一是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要进行登记确权颁证,在确权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时候,要将农户的家庭成员都登记上,这两个规定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
放心进城打工或者落户,土地还是你的!
新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进城落户不得随意收回土地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重大修改,进一步加强了进城落户的农户等承包农户的权益保护,同时妇女也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在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在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不得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随着经济发展与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有的农民甚至已经在城市落户。这种情况下,这些农民的承包地是否会被收回?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作出了明确。“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何宝玉说。
此次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基础上,新增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关系除了耕地还包括草地和林地,这次也同时规定,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在现有基础上相应延长。
分情况来看,对于农民进城以前,法律明确了不得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何宝玉指出,从目前的大部分情况看,农户进城后一段时间内还是不稳定的,因为经济形势在不断变化,遇到经济形势比较困难的时候,农民可能还要回去。很多农民全家进城后,在城市中不一定能稳定下来,完全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需要一段时间。客观上还有很多农户进城后,虽然全家迁到城里了,但还需要在城乡之间往返,经济好的时候就在城市,经济困难的时候就回到农村。
“如果农户一进城,就收回承包地,反而造成有些农户不愿意进城,大家可能也有感觉,现在很多青年农民自己把户口迁到城里、镇上或者县城里,但是把老人留在农村,不能说他们没有这方面的考虑。”何宝玉说。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何宝玉解释说,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不管进到哪个城市,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而是要引导支持承包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可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土地问题,与此次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三权分置”的落实有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是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
所谓“三权分置”,简而言之,就是在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一个土地经营权。
杜涛解释说,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两权”,现行的法律都是规定好的,这个并不需要改动。“三权分置”的设想,是承包的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要使受让人获得权利保障,可以有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率,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同时还要使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户不失去权利的保障。
“这就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再设计一个由流转的受让人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这次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中的第三个权利。”杜涛说。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明确: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关于流转的方式,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何宝玉表示,因为这次“三权分置”后,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户自愿有偿地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地转让给自己同村的其他农户,或者是有偿地和集体商量,退出承包关系。但前提是农民自愿的,或者如果不愿意这么做,还想保留,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人。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杜涛表示,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登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上也是一个关于土地经营权物权效力的表述。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杜涛指出,一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以后,就发生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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