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快速增长,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机遇大,如何驱动行业内在发展动力?

市场快速增长,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机遇大,如何驱动行业内在发展动力?
新房强制保险 哪些工程要上此类保险?
据4月18日《新京报》报道,今后,在北京新购房的业主若发现房屋质量缺陷,有望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4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三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商品房作为可交易的商品,有着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性。除了本身的价格较高外,其质量的好坏也关系到居住的舒适度,甚至生命安全。虽然房屋建设有着严格的程序把关,比如建筑过程中的质量监理,以及建成之后的综合验收,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合同意识和质量意识淡薄、设计施工不当、建材质量、施工偷工减料、工程层层转包等原因,造成了一些工程质量事故,也出现了一些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情况。因商品房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
新入市住宅地块强制上保险
按照征求意见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哪些工程要上此类保险?
意见稿显示,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及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该办法。
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这也意味着,对于新入市的住宅地块,这个保险是强制的。
保险自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起算
意见稿规定,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起算。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等不属保险范围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三种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首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未根据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非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
其次,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本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另外,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另外,业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在二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建设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开发商应无条件维修并赔偿相关损失,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缺陷,则有更长的责任期。问题在于,尽管有房屋维修基金或者物业保修金等作为保障,也有相应的房屋购销合同作为维权依据,但现实中真正遇到问题时,往往会出现推卸责任、责任人消失和责任人无力赔偿等情况,导致购房者陷入维权难的困境。
如果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之间,引入质量保险机制,通过商业保险的介入实现第三方的风控保障,则有可能破解上述难题。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这种做法有望发挥兜底保障功能,也不失为优化治理的一种创新。
事实上,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据了解,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起源于法国,目前全世界约有40多个国家已开展此项保险。而在我国,这项制度刚刚起步,仅在部分地方有所尝试。如2012年起,上海探索将保险机制引入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试点推行了住宅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期间,该试点险种为全市4个住宅项目4000余户居民、55.4万平方米住宅提供了13.9亿元的风险保障。从效果上看,这一保险并没有增加开发商负担和购房成本,反而因引入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风控机构,与监理制度一起形成了“质量双保险”,极大提升了建筑质量水平,继而实现了开发商、业主和保险公司多赢的局面。
新房强制保险等于为人们购买房产加了一道“保护锁”,我们期待,在试点的基础上,这一制度能尽快推广,惠及更多利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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