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升,不进则退。房地产中介情报分析把握有力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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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以房养老?
以房养老是依据拥有资源,利用住房寿命周期和老年住户生存余命的差异,对广大老年人拥有的巨大房产资源,尤其是人们死亡后住房尚余存的价值,通过一定的金融或非金融机制的融会以提前套现变现。实现价值上的流动,为老年人在其余存生命期间,建立起一笔长期、持续、稳定乃至延续终生的现金流入。
截止至2015年9月12日,以房养老项目,5个月全国仅12户22人签约。
发展“以房养老”对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丰富养老保障资源而言,具有积极意义。展望未来,让真正的“以房养老”发挥作用,需要改善供给,除了“扩量”,更需要“提质”。
近年来,各种打着“以房养老”旗号的骗局层出不穷,真正依法合规的“以房养老”却少为人知。有统计显示,唯一一家有实际业务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项目,5年来仅仅签单133户。
为什么“李鬼”横行,“李逵”反倒籍籍无名?
一则,“以房养老”也只是适合少数老年群体的小众产品,比如丁克老人、单身老人,或者拥有多套住房的老人,并不适用于所有老年群体。数据显示,美国开展住房单项抵押贷款50多年来,这项业务在62岁以上老人中的渗透率也仅有0.9%左右。“以房养老”相较其他金融产品或养老计划,市场认知度低,也并不奇怪。
二则,与目标群体的“以房养老”需求相比,目前市场供应严重短缺。售房、租房、反向抵押都属于“以房养老”,银行、保险公司、房屋租赁企业以及大型养老机构都可参与其中。但在我国,这个市场严重发育不良。这其中,一方面有行业起步晚、政策扶持力度小的原因;另一方面,我国房价近年来总体上处于上升周期,很多居民出于投资目的购置、持有房产,舍不得反按揭给商业机构;再有,利率风险、房价波动风险、现金流动性风险、舆论及法律政策风险、房屋处分风险等皆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给银行、保险机构带来较大挑战;更为重要的是,“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大多数老人再节衣缩食,也不愿拿房子改善自己的生活,而是想作为财富传承给后人,“留个念想”。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机构推广、营销的积极性不高,消费者对“李逵”认知度低,让“李鬼”钻了空子。
数据显示,2017年底,65岁及以上人群达1.58亿人,占总人口11.4%。发展“以房养老”对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丰富养老保障资源而言,具有积极意义。展望未来,让真正的“以房养老”发挥作用,还有很多工作亟待改进。
改善供给,除了“扩量”更应“提质”。目前银行的“住房反按揭”业务几近停滞,保险公司的“反向抵押保险”,还没有第二家保险公司的业务跟进落地,相对于需求端来说,供给端还有很大的改进和提高的空间,比如适应房价走势,提高产品设计的灵活度,在支付、计价、期限等方面进行改进。
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开展“以房养老”还面临基层法律环境、社会诚信体系、中介服务机构质量等环境和政策短板。在国家政策层面,需要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纳入到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安排之中,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很多国家都直接对提供住房反向抵押产品的承保人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改善目前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供给能力不足、参与意愿低下等很多现实问题,以满足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的需要。
在法律环境层面,我国目前的继承法、物权法、担保法等还有待完善,存在一些法律衔接的空白点,亟须修订相关法律条文。如果相关公司未来开发出更多的产品,也可能会遇到更多的法律环境难题,尤其是如果未来进入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产品种类繁多,就有可能遇到很多其他法律问题。
在舆论层面,媒体需要正确引导,对“以房养老”这个新生事物,既不要扩大它的适用人群范围,模糊其作为“小众产品”的面目,也不可因噎废食,将部分诈骗案件混同于正规的“以房养老项目”,吓坏了真正有需求的老年人。
以房养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以房养老模式多。据我们大致归纳可包容30种。
(1)“倒按揭”养老。以房养老中最为人所知也最复杂的一种。
(2)售房养老。简单而言,售房养老就是“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大家在60岁之前,通过储蓄存款、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住宅,并在60岁之前还清所有房款的本息,取得该住宅的全部产权。再在60岁退休养老之时,将该住宅的产权予以出售,依靠出售该住宅的余值来养度自己的余生,达到养老保障的目的。
(3)家内售房养老。家庭内部父母与子女两代人之间的一种房产继承与赡养的特殊方式,父母在世时用拥有房产向子女出售,以换取养老用的款项。
(4)投房养老。用钱投资第二套或更多套房产,赚取钱财用于晚年养老,或用出租住宅的租金收益养老。
(5)投资返本入住。开发商将住房出售给老年住户后,又在一定期限内将售房款项逐年向老年住户全部返还,带老年住户去世后,开发商重新将住房收回。对住户来说可称为“投资返本入住”。
(6)合资购房。老年人需要购买适合养老的住房,但在资金不敷使用时,联合其他机构或个人合资购房,房屋购买到到收受,老年人率先使用,带老年人身故后,将该住房移交给合资对方享用或自主支配。
(7)购房返款养老。房产营销机构从大规模营销房地产中,获得的超额营销费用中结余部分资金,返还给购房客户并投入金融机构积累理财,并于客户年老后作为养老资金。
(8)父子合资购房养老。父母与子女合资购买住房后,与子女共享房屋产权,父母首先居住该住房,身故后将住房遗留给子女继承。
(9)父子接力贷款购房养老。老年父母希望贷款购买新房居住,限于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已超出年龄,故此与子女一起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房,将来贷款本息也由父子接力合作归还。
(10)异地养老。异地养老是离开自己的家乡,到其他更适合的地域,或更为节约合理地度过自己的晚年生活,如城市到乡村,乡村到城市,如旅游养老、海外养老等等。
(11)基地养老。在大城市周边的生态环境优越的地域,大量建造养老基地,并附设以完备的设施服务,将城市中的老年人自愿移入基地养老,将老人原居住的住宅价值通过价值转换,便换位老人养老所需要的现金流入。
(12)老年公寓养老。老年人到老年公寓居住养老,将原来居住住宅的价值搞活,支付公寓的各式用费。
(13)老年社区养老。老年人将自有住宅做其他处置,自己入住大型老年社区养老,用房产处置的收入弥补老年社区的房租和生活护理用费。
(14)农家养老。城市的老年人到生态环境较为优越、交通便利或有亲缘瓜葛的农村,购买或租住住房,在农村养老生活。
(15)集资合作养老。富裕起来的老年人动用自己的财力,合资建造自己需要的养老机构,并在机构中自我管理运营,舒适养老度过晚年生活。
(16)住房置换养老。通过住房资源的置换,将住房的价值搞活或居住场所发生变更,以期更符合养老生活的实际情形。
(17)售房入院养老。老年人将自有住宅出售,自己住到养老院或养老基地中,作舒适养老。
(18)售房入院+养老寿险养老。本模式是在售房入院的基础上产生,老年人将住房出售后自己居住到养老院舒适养老,房款则趸交与寿险公司,办理终生型的养老寿险产品,以保障终生生活无忧。
(19)租房入院养老。老年人将住房对外出租,自己用租金居住到养老机构,将来自己身故后将住房移交子女继承。
(20)宅基地换养老。老年农民集中居住养老公寓,用宅基地换去养老保障。
(21)农房换市区房养老。以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
(22)招徕房客养老。老年人空有较大住宅,却空落落少人居住,现将部分空置房间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养老。
(23)购养老房养老。老年人购买适合养老的住宅,长期居住安心养老,度过晚年生活。
(24)合居共住养老。若干志同道合的老年人将住房资源予以重新配置后,合居共住一起养老。
(25)托付赡养养老。儿女整日工作忙碌,故此将自己应对父母尽到的赡养义务,有偿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6)遗赠扶养养老。如某孤寡老人无儿无女可做晚年依靠,也无过多现金可资养老运用,却有一套可观的房产,这就可以同某位可靠人士签约,由对方负责自己有生之年生活赡养的义务,到自己寿终正寝之时,所遗留房产和其他财产都留赠给该扶养人员作为补偿。
(27)以房换养养老。“给我你的房子,我为你养老送终”,可称为我国民间社会长期来就有的遗赠扶养的“现代版”,发达国家倒按揭房产养老模式的“修订版”。
(28)住房出典养老。老人可以选择住宅出典,取得整笔款项用于投资,获得投资收益后再将房屋重新赎回,余剩部分用作养老支出。
(29)以房自助养老。2007年4月21日《新京报》报道,“上海将试点以房自助养老,公积金管理中心做房东”。与反向抵押贷款不同的是,它从一开始就变更了房屋的产权人。
(30)法国的VIAGER养老。在法国房地产交易市场出现的一种新的购房付款形式,即用支付养老金的方式购买房屋。这就是颇有盛名的法国的Viager系统,也可称为一种以房养老的新模式。
以上第1-9种为以房养老的金融养老模式,第10-15种为以房养老的集中养老模式,第16-24种为以房养老的换房养老模式,第25-30种为以房养老的托付养老模式。以上以房养老模式都是基于不同的背景假设,详细内容可参见浙江大学柴效武教授的著作《以房养老》、《以房养老漫谈》、《以房养老30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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