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升,不进则退。农林牧渔情报分析把握有力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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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2019年一季度共发现涉嫌违法用海20处
自然资源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以严控围填海为重点,持续加强监管工作。2019年一季度共发现涉嫌违法用海20处,其中,涉嫌违法填海6处,涉及海域面积约1.87公顷;栈桥、浮桥、堤坝(非填海围堰)等涉嫌违法构筑物用海14处,涉及海域面积约7.34公顷。
从各省情况看,河北省1处,涉嫌违法构筑物用海面积约1.623公顷;山东省1处,涉嫌违法填海面积约0.082公顷;江苏省1处,涉嫌违法构筑物用海面积约0.840公顷;浙江省3处,涉嫌违法构筑物用海面积约0.610公顷;福建省11处,涉嫌违法填海面积约1.783公顷,涉嫌违法构筑物用海面积约3.569公顷;广东省3处,涉嫌违法构筑物用海面积约0.696公顷。
自然资源部将督促有关省对涉嫌违法用海逐一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的,坚决予以查处,并及时恢复海域原状。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用海行为,巩固围填海管控成果,严防违法围填海反弹回潮;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依法用海、规范用海的良好局面。
违规用海会面临哪些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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