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银行信息化产业深度调研及未来发展现状趋势预测报告
网上抢红包要缴税?税企和谐是什么意思?税企和谐有什么重要意义
收取企业的网络红包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为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根据公告,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不过,并非所有在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缴税。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并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企业按“偶然所得”缴税
近年来,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一些平台也通过红包来刺激消费者重复消费。除此之外,由于操作便利,不少企业还通过网络红包来转款,甚至有的单位还通过红包来发放工资。
自2014年春节微信红包首次亮相以来,抢红包的风潮愈演愈烈,也吸引了众多企业的“入局”。如今,“抢红包”已成为佳节必备。随着人们新的支付习惯日渐养成,移动支付市场也迎来了蓬勃发展。
根据公告,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保持不变。
商品折扣折让不征税
此次规定列出了几种例外情况: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需要缴税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有专业人士分析称,如某商家在电商平台做推广活动,通过APP(应用程序)向用户发放10万元红包,根据规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因此,商家发放的10万元红包有2种解决途径,一是商家承担个税,10万元还原成税前金额12.5万元,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2.5万元,商家实际发放红包10万元;二是由广大用户承担个税,商家代扣代缴个税2万元,扣完个税后发放8万元红包。
根据规定,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在“双11”“6·18”期间推出的满减活动,则是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堵住偷税漏税缺口
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堵住偷税漏税缺口的必然之举。但在此前,由于缺少明确的认定,这类企业红包是否应该纳税还存在争议。有声音称,企业红包既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还可能为企业偷税漏税开口子。
事实上,早在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其中对网络红包收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企业红包需要收税,个人间互发的红包不需要收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因此,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使用网络红包的场景越来越多,如何做好税收监管?成为一个不小的难题。专家指出,发放、接受红包在技术上虽有迹可循,但发红包的目的却难以把控,这些都需要从制度、法律上严密相关规定。通过加强网络红包监管,让逃税漏税和利益输送无处遁形。
什么是税企和谐
税企和谐是指税企双方处于依法征纳、文明规范、协调融洽的良性互动状态。
构建税企和谐的意义
(一)税企和谐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重要升华。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认识,已经从一般的经济技术层面上升到了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高度。发展是第一要务,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以及各项税收实际工作中,只有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能保持征税与纳税的良性互动,才能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只有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否则这一理想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和谐税企关系的建立,可以有效促使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继续让税收收入保持增长态势,以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和谐的税企关系,必然形成和谐的税收征管环境,带来税收事业的兴旺,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税企和谐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中国自古就有追求政治和谐、社会和谐的思想主张,“礼之用,和为贵”,是孔子的和谐观;“上合天心,下合地理,中合人和”,《水浒传》的引首句就告诉我们朝代兴衰的规律。现代税收属于公共财产的政治范畴,“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想,本质也与和谐社会的“和”的目的不谋而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完整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概念,并将其列为应该全面提高的五大执政能力之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更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的主体,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宏调控的重要杠杆之一。税企和谐与社会和谐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因为税收在调控国家经济、调配社会资源、调节收入分配、协调社会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能动作用。闲此,营造和谐税企关系就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必然。
(三)税企和谐是构建和谐税收的迫切需要
从当前我国税收征纳关系来看,主要存在企业纳税、税务机关征税、政府用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食业纳税因素。我们目前大部分企业现代化管理程度还不高,依法纳税意识还不强,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对税收的认同程度较低,不同程度地存在偷、逃、骗税现象。当前我国为数不少的企业对纳税的习惯处于被动,对应纳税能骗则骗、能偷则偷、能逃则逃。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税收流失率大约为26%,每年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4000亿元以上。二是税务部门的征税因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程度较低,税务管理不到位,“关系税”、“人情税”现象时有发生。不少税务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的税收管理观念狭隘,管理责任淡化,税务管理缺位,税源没有专人管理,税源档案资料不全,对税源状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心中无数”,税收执法规范率、行政处罚正确率、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正确率均低。同时,个别税务人员还利用手中的税权接受纳税人吃请等等。三是政府因素。政府用税透明度、规范性较差,行政干预税收执法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根据自己所需擅自为一些企业出台减、免、缓、退税政策,造成税负不公,不但极大地削弱了国家税法的严肃性,而且严重危害了税收信用。上述因素迫切需要我们通过构建和谐的税企关系,以寻求解决当前我国税收征纳关系不和谐的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四)税企和谐是征纳税双方共同的责任
在以市场经济为配置资源主要方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如果缺少了和谐的税企关系,将是不和谐、不完整的。和谐的税企关系可以而且应当在促进社会早日向和谐目标前进过程中,不断展现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既包括冈企业发展而带来的税收增长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的财力保障,也包括税收制度与税企关系的改善在促进和谐社会方方面面所起到的作用。因此,构建和谐的税企关系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税收的迫切需要,关系着税收事业的发展,关系着整个税收体系的有效运行,是政府、税务机关和仓业三方共同的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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