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中国钢铁金融行业发展前景及投资风险预测分析报告
金融对外开放11条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办公室20日宣布,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什么是金融对外开放
有关金融开放的界定,大多学者主要从国际资本流动和金融服务角度、或用总结性语言对金融开放进行了定义。姜波克(1999)认为,金融开放具有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的内涵: 1、从静态来看,金融开放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2、从动态来看,金融开放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由金融封闭状态向金融开放状态转变的过程。国外学者对金融开放的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Bekaert和Harvey认为金融开放包含以下七个方面:资本账户开放、股票市场开放、金融业改革、国家基金发行、私有化、资本跨境自由流动和国际直接投资 的开放等。Kaminsky et al.认为金融开放主 要包括资本账户开放、股票市场开放以及国家基金发行。Schmukler认为金融开放主要包括 资本账户开放、股票市场开放以及国内金融部门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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