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中国商业银行行业发展前景及投资风险预测分析报告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现状
高盛发表报告表示,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银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现状
由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这类公司的特点是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证券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或直接由母公司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这类公司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二类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从事信托、证券、银行和实业的金融控股公司;三类是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从事保险、证券和信托的金融控股公司。
1.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1)1979年,中国银行在香港成立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涉足资本市场业务。1992年7月,中行在香港成立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开展保险业务。以此为基础,1996年,中国银行在英国注册成立了主要从事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一中国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1998年中国银行的海外投资银行机构和业务进行重组,在香港重新注册成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银国际), 1999年,中行又与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开拓香港的公积金市场。中银国际是中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全功能投资银行,充分说明中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构架己经展开。
(2)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合资组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拥有42.5%的控股权。因为相关的投资协议在《商业银行法》实施前己经签署,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之规定,在本法实施前,商业银行己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所以该公司获国务院特许可以经营人民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自营以及承销业务,基金的发起和管理,项目融资顾问等广泛的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中方增持股份至51%并获得A股经纪牌照。因此,建设银行通过控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了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
(3)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了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西敏证券,并在香港注册成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2000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又斥资收购了香港友联银行,直接在香港开展零售银行业务,并涉足投资银行业务。上述公司中除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是国家特批在中国注册外,其余两家公司都是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注册的。这些公司成立的目的很明确,即国有商业银行意图涉足投资银行业务,利用自己和国有大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客户关系,大力推销投资银行产品。反过来,投资银行产品可以促进传统的银行产品的销售。
2.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是中信集团。中信集团成立于1979年,经营内容涵盖了金融业和非金融业。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中信控股公司对集团下的金融业务进行金融控股公司改造。中信控股公司是我国第一家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对原中信集团的金融控股公司化改造,中信控股公司改制为纯粹型控股公司,不再经营具体金融业务,而只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和管理机构,控股了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中信兴业信托、中信嘉华银行、信诚保险等五家重要的金融子公司,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各方面。
3.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
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代表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投资1.5亿元人民币全资控股了平安信托投资公司,而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又投资9150万人民币,控制了平安证券公司61%的股份。2001年12月,保监会批复了平安保险的机构改革方案,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2月,平安信托与汇丰银行联合收购原福建亚洲银行,2004年3月更名为平安银行,在福建挂牌营业。至此,平安集团形成了以保险为主,涉足信托、证券、银行和实业投资的金融控股集团。
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我国境内对金融机构投资企业有限制,近几年涌现出许多产业资本控股、参股金融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如新希望和已经崩溃的德隆等。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这些投资者大都是近几年高速扩张的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其拥有丰富的现金流可以随时对外投资,加之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运用自有资本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也几乎没有限制。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对金融业的投资,保证其事业扩张的资金和其他金融需求。产业、民营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三种主要方式:一是直接主导或参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二是借国有股东退出之机,受让金融机构股权;三是借增资扩股之机出资控股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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