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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新闻让很多网友关注,那么哪些情况会被列入黑名单呢?我们一起看一下9月25日,财政部近日印发《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种情形拟被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会计人员黑名单包括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会计人员失信黑名单期限
据了解,会计人员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永久。
会计人员黑名单的移出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认定部门确认,应移出黑名单:
(一)经异议处理,会计人员黑名单认定有误;
(二)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列入对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
(三)会计人员黑名单列入情形发生改变,列入对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
(四)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届满,且期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对被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自查实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所依据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处理结果被撤销或被变更,列入对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认定部门应在撤销或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会计人员黑名单。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情形发生改变,列入对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认定部门应在列入情形改变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会计人员黑名单。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期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应自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会计人员黑名单。
列入对象在被列入期间,再次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其移出时间自新的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对于因异议处理、认定依据撤销或变更、列入情形改变、有效期届满等原因移出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将移出名单信息归集到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财政部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移出名单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应通过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移出名单信息推送至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移出名单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移出事由和移出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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