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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一天纵火8起留在现场等被抓:爸爸说我早晚得进监狱 我就给他惹点事

Liu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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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点附近监控拍下了犯罪嫌疑人纵火过程。视频截图

当16岁的犯罪嫌疑人姜某被警方抓获时,他对多次纵火行为供认不讳,并称这样做的原因是经常被爸爸打骂产生报复心理,“他说我早晚得进监狱,我就进给他看。”

大年初五

同一小区连发6场火灾

一场火还在扑救,同小区的另一个地点又起火了。2月19日,大年初五,一天内,沈阳市铁西区滑翔五小区、六小区内连续发生了6场火灾,每次火灾,都有消防人员赶来扑救。

根据警方记录显示,第一场火灾与第二场火灾相隔不到一小时。当日中午12时55分,滑翔五小区内一居民楼外杂物堆起火;而下午1时50分许,滑翔六小区内一处快递站附近,也是杂物起火。

当日下午5时许,滑翔五小区31号楼后院起火,一居民家玻璃被烧坏;仅隔7分钟时间,该小区30号楼附近又发生火灾。

据办案民警回忆,当31号楼发生火情后,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凌空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同时到达的还有3辆消防车和多名消防人员。

当消防人员正在对火情进行控制时,“有居民喊,说小区30号楼又起火了。”现场民警和其中一辆消防车和消防人员立即赶往30号楼进行扑救。

之后,当晚6时20分许,滑翔五小区内22号楼附近发生了当天第五次火灾,一户2楼居民家中玻璃被烧炸裂,空调外挂机被烧坏。当晚7时许,滑翔五小区21号楼4单元楼下起火。

根据警方统计,虽然6起火灾都没有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都是一些杂物起火,但在走访调查时了解每次火灾发生时都没有发现有人在院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

因此,办案民警分析,人为纵火的可能性比较大。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侦禁毒大队与凌空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第七场火情

监控拍下纵火人特征

正当警方展开调查,小区内的火灾再次发生。

2月20日早8时30分许,滑翔五小区内的一啤酒批发商店门前杂物堆起火,附近巡逻警力立即赶到现场配合消防战士将火扑灭。

同时,警方调取了现场周边的视频监控录像。一名反复在起火点位置徘徊的可疑男子引起了警方注意。

监控录像显示,该男子身穿黑色羽绒服、灰色裤子,羽绒服手臂上有三条白杠。这名男子在起火杂物堆前徘徊许久,并多次转头注意周围情况。

之后,男子蹲下身体,从衣兜里掏出一不明物品,操作几秒后离开。该男子离开后,杂物堆起火。

从男子行为特点,警方初步分析,这名男子很可能蹲下身体掏出打火机纵火。

根据该男子外貌特征,侦查民警立即分为5个便衣小组在滑翔五小区、六小区及周边展开摸排,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对可疑男子进行辨认。

嫌疑人放第八场火后

留在现场等被抓

正当警方全力调查时,滑翔五小区11号楼下又发生了第八场火灾。

“这场火扑灭后,围观群众都离开了,唯独一名男子还留在旁边。”凌空派出所单世喜警长回忆,当时这名男子穿着的外套和监控拍下的可疑男子一模一样,“发现情况,我们去盘查他的身份,对方支支吾吾,我们请他上警车,他很配合就上车了。”“车上,我问他知道找你什么事不?”单世喜说,对方直接回答,“我放火了。”

很快,可疑男子被带回派出所进行审讯。警方查明,该男子为16岁的男孩姜某,父母系外地来沈务工人员。

姜某向警方交代,因为平日经常遭到父亲责备打骂,心中积累了怨恨,并且父亲曾经说姜某“早晚得进监狱。”

这句话让姜某非常介怀,为了报复父亲,姜某筹划故意犯罪,希望以入狱方式“给父亲惹点事”。

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因涉嫌纵火罪被铁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放火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其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在中国。以法治火古已有之。我国商代法律已经开始规定用刑罚手段管理火政,以后从殷代的“殷王法”、西晋的《晋律》、南北朝北周的《火律》,到唐代的《永徽律》、明代的《大明律》以及清代的《大清律例》等法律,均对放火及其处罚作了规定。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较大,世界各国的刑法都对放火罪的罪名作了具体的规定。纵观各国法律,一是将放火罪规定为侵害财产罪,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和1962年的美国模范刑法典;二是将放火罪规定为公共危险罪,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以放火罪论处,如1976年修正的德国刑法典和1968年修正的意大利刑法典;三是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和侵害个人利益的放火行为都规定为放火罪,如1974年日本的刑法修正草案等。

中国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将放火罪列为妨害国家统治秩序罪,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将放火罪规定为破坏公共财产犯罪,1963年将放火罪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一,1979年《刑法》以及1997年《刑法》仍然将放火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中。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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