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不是你想辞,想辞就能辞。要担起自己的责任,合理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才是正理。
一个公司老总告诉律师,公司有一个车间员工不辞而别,车间主任电话沟通多次不来,表示:“我不干了,也不来办手续,你们辞退我吧”。按流程转到人事行政部,公司原规定是如此:“员工不辞而别,当月工资暂不发,通话录音员工确认不来,挂号信解除劳动合同送达。送达周期内,若涉及到保险事宜,则直接由暂不发工资扣除。直到员工签收挂号信,再予以发放”。但人事专员在无人签收挂号信的情况下,私自写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然后模仿该员工签了字,当月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保险。一个月后该员工回来了,要求上班。
有些单位会出现一些不辞而别的员工。大多数单位认为,员工这样的行为对本单位也没有更多的影响,单位也不能强制要求员工来上班,因此对这样的情况也就不再追究,视为与员工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根据法律上的要求,在单位未予员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需有明确的书面文件),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根据以往的法院案例,单位甚至要向其支付部分工资。
因此在面对上述情况时,律师建议,单位应采取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书面通知该员工限期来单位上班,并在通知中注明,发出后几日内视为该员工收到此通知;
若该员工在书面通知后仍不前来上班,累计达到员工管理制度规定的无故旷工开除天数后,单位应再次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书面通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特快专递地址应以该员工入职时填写的个人资料地址(或劳动合同中填写的地址)为准。若单位未留有上述材料,也可按身份证上的地址进行邮寄;
单位在特快专递单中的文件内容一栏应注明所邮寄文件名称为“上班通知”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所涉及的书面通知应一式两份,邮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快递单应与通知一并妥善保存;
单位考勤制度中应有明确规定,若员工旷工几日,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
只有经过了上述程序,该员工才正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避免了后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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