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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解读

Guo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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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营改增税率,2018.5.1税率调整文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

2018.5.1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解读

2018.5.1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解读

2018年2月28日,有关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将有三大重大变更。

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将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上调至500万,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80万也上调至500万,以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意思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适用税率17%或1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适用税率16%或10%。

4月4日,关于税率调整的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正式下发,自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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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一下近期关于税率调整的热点问题。

1、问:税率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相关文件可以在哪里查到?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查到。

2、问: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3、问: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按照原税率开具。

4、问:2018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5、问:税率调整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有调整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作调整。例如: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仍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6、问: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举个例子:A企业为外贸企业,2018年2月3日购进一批货物,当时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若A企业于2018年7月4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仍适用17%的出口退税率;若A企业于2018年8月4日才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适用16%的出口退税率。

7、问:税率调整后,税控设备是否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税率发票?

答:届时将会进行升级,具体操作请关注厦门国税网站以及厦门国税微宣传微信公众号的最新通知。

8、问: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举个例子: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9:不到500万会不会强制转回小规模?

答:财税[2018]3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不会强制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必须注意这四点

一、 审视一下销售合同或销售模式,如果判定这项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5月1日之后的,放心的在5月1日之后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再开具发票,或作未开票收入处理,适用16%或10%。

二、如果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5月1日之后,但是现在买方听说5月1日后只能开具16%或10%呢,要求销售方提前开票,你又扛不过他,也可以,在5月1日前提前开票,交17%或11%。

三、如果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5月1日之前,建议在4月份赶紧开票,因为税是要在5月1日之前交的,交了税,票又没开,你到5月1日后再开票,我相信系统只能开具16%或10%的票,这种情况下咋办?比如117万在4月份申报了,但未开票,5月份补开票,大约只能是这样了,税只能填17万,因为你当时申报的就是17万,价填17万除以0.16=106.25万,合计123.25万,而对方仅付了117万,你让对方怎么做帐?你只能老老实实的去找国税协调去,补开一张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这票没法开。

四、 如果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5月1日之前,你想着等5月1号之后可以少交点税,于是既不申报也不开票,尔后到了5月1日后开票,有个好办法,就是你更改合同,比如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当天,本来合同上明明写着4月30号购买方付款,你现在改合同,改到5月30号,没问题,届时就开16%或10%,但如果你合同不改呢?正常情况下税务评估或稽查不找你,万事大吉,但如果税务稽查或评估看到你的合同了,你明明117万的合同价款,应当交17万的税,结果你滞后到5月1日后开票,才交16万的税,你不是偷税是什么?这时候就要补税,加滞纳金,罚款,可能购买方也要倒了你的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明明应当索取17万进项税额的发票,结果索取的是16万进项税额的发票,开票有误,进项转出,你得开红字,开完红字,你蓝字咋开?系统里没有17%的税率了,又回到此前的悖论呢,税只能填17万,因为销售方的销项税就是17万,价填17万除以0.16=106.25万,合计123.25万,又乱套了,所以你还得找国税协调,同意你先按16%冲红,再开17%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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