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推公积金贷款新政,珠海入户指南。
5月21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细则》,《细则》中对人才主管部门评定的顶尖、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给予公积金贷款新政。当前,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为一个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户,购买住房时最高可贷款30万元;两个人以上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户,购买住房时最高可贷款50万元。
此次《细则》指出,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我市最高上限的5倍,即职工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申请人一人为高层次人才,则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50万元,申请人两人为高层次人才,则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250万元。
今年4月24日,珠海召开珠海市人才工作大会,并正式出台《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
据媒体报道,由16条举措组成的珠海人才新政含金量高、保障力足、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评价多元,被多位专家和人才誉为珠三角地区最优人才政策,标志着珠海市委市政府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创新性的做法广聚天下英才。
据了解,“珠海英才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顶尖人才引育计划;实施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海外留学人才引进计划;实施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计划;实施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倍增计划;实施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实施港澳人才发展支持计划;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强化企业等市场主体自主权;拓宽招才引智渠道;鼓励支持柔性引才;设立市人才创新创业基金;鼓励支持高端学术交流和人才中介服务;优化升级公共服务保障。
其中,经评定为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分别享受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还可申请200万元、140万元、100万元住房补贴,或选择按与政府各占50%的比例,分别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在珠海市连续工作满10年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我市最高上限的5倍。
珠海入户指南
留学生入户
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收取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一、入户所需资料:
1、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证明;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出国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先到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备齐资料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三、办理时限:6 个工作日。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分配本市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从市外迁入的。
一、办理程序:
(1)到市人事局办理手续,持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2)经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后,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属本地生源有分配工作单位的,按以上程序办理。本地生源的统招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经人事部门加具意见后,可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退学回原籍的凭《户口迁移证》、退学证明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市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本市工作的,到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后,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户政中心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二、办理时限:6 个工作日。
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定居入户
一、事项及所需资料(收取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一)原我市公民非因定居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回国(入境)后恢复户口的:
凭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现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对在国外居住两年以下(含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开始计算)的,可直接在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恢复户口,不需要进行居留认定)、出国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办理入户。
(二)华侨在我市定居的申请人持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 6 个月)、申请人护照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办理入户;
(三)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申请人持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复印件、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办理入户;
(四)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市定居的申请人持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申请人护照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已注明关系的除外)办理入户;
(五)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原籍在我市的,凭申请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出境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和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及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到派出所申请入户,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派出所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及我市原始户籍资料受理,经市局审批同意后,由派出所办理入户。
二、申请人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核准入户后,请提供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材料齐全后,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制发《户口簿》;第二、第五项派出所受理后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1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市内户口迁移
一、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以下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户口必须迁到固定住房所在地,无固定住房的,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具备以下资料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1、本人《户口簿》和迁入地户主《户口簿》;
2、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招工、招干或调动工作证明;
3、有固定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经“一证通”系统查询核实到房地产权证信息的,可不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二)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户口原属于我市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入我市的,凭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介绍信》或劳动部门的《招收合同制工作介绍信》(或《合同制工作流动介绍信》)、本人《毕业证书》、本人户口簿和单位《集体户口簿》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报送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三)夫妻投靠,十八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迁移所需资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四)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人员凭本人《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房地产权证》(经“一证通”系统查询核实到房地产权证信息的,可不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资料齐备当场办理。
多个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家庭户迁入。购买二手转让房,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五)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的,只有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户口可申请随迁。其他亲属关系的户口不能随迁,由该户户主动员其迁往实际居住生活地后,才允许办理上述人员户口迁移手续。其他亲属关系人员没有立户条件或投靠直系亲属且户口不能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迁往社区集体户内。
(六)户口原在单位集体户现已失业或立户住宅已转让给他人,既不能入单位集体户,又无条件重新建立家庭户的人员,在我市农村有固定住房的,经居(村)委会同意后,可凭《土地使用证》申请户口迁移,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当场办理。
(七)符合《珠海市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管理办法》(珠公发[2003]329号)规定的,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应予办理迁移的人员,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私房证明、与户口迁入地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生活区的证明(辖区民警调查后出具)。迁回农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村委会同意回迁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除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应予办理迁移的,8 个工作日外,其他当场办理。
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
(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证书(荣誉证书颁发一年内必须提出入户申请);
3、高中以上《毕业证》或其他同等学历证书;
4、最近连续满五年以上《居住证》或《暂住证》(或暂住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提供的办证证明);
5、社保局出具的最近连续缴纳满5年的社会保险金证明;
6、聘用流动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录用证明和用工合同(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7、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证明(以《房地产权证》为准,且房地产权证的权属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拥有的独立房产,如属于与非直系亲属合资购买的,只允许其中一户入户;属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经“一证通”系统查询核实到房地产权证信息的,可不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8、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不办理身份证的不需提供)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时限: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小孩,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可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迁移。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子女的《户口簿》;
2、按规定签发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
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不能提供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
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需注明原结婚时间)。
5、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本》、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夫妻投靠入户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其市外的配偶可申请办理随夫或随妻户口迁移。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
3、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省内户口实行一站式迁移,申请人不需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直接从系统内发送到申请人省内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机关在
3.个工作日内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除外)、被投靠方《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