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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太原公积金贷款条件 太原:不得阻挠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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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楼市新动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阻挠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5月16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四部门联合发出通告,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否则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通告显示,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太原市房屋开发销售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以先办理商业贷款后转公积金贷款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向市房管局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如房屋开发销售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可以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投诉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和初步调查,属违规情况的组织市房管局等成员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调查,核实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从即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建委、市房管局、人民银行、市国土局将进行联合执法,结合部门职责对违规企业及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对限制、拒绝、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另外还会将房屋开发销售企业相关违规信息记入住建、房管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暂停发放建设销售手续、暂停网签、暂停资质升级等方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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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满足太原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范围:

(一)购买商品房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四)购买二手房

(五)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六)部分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七)组合贷款

此外: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显示购买第三套住房申请贷款的,中心不予受理。

第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属合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6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借款人夫妻双方及辅助还款人收入情况根据缴存基数或收入证明确认。)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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