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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详解

ZhangHong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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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是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政策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地方性政策

各地情况有所不同,这里举例说明:

苏州工业园区:

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可一次性获得30万元奖励,所有奖励资金都实行专款专用的办法,全部用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科技含量提升等科技研发活动。

深圳:

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 50%予以研发资助。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标签: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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