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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钢铁煤炭行业部分企业管理粗放 部分互联网企业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纳税

GuoMeng

中国一体化收银机行业深度分析及发展前景预测

财政部近日发布2017年度会计执法检查结果,发现钢铁煤炭行业部分企业管理粗放,互联网行业部分企业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收等问题比较突出。

根据财政部第三十九号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2017年度会计执法检查共检查各省区市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28968户、会计师事务所1529户,有效整顿和规范了会计秩序,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围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这条主线,财政部随机选取钢铁煤炭行业、互联网行业的部分龙头企业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比较到位,钢铁煤炭行业随着国家“去产能”政策的有效实施,行业经营状况持续转好;互联网行业近年来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不过,检查也发现,钢铁煤炭行业作为传统行业,部分企业管理比较粗放,在会计核算、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收入、成本、费用跨期核算,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等;互联网行业呈现轻资产运营、股权与债权投资相互交织、管理架构与法人实体分离、业务运营无疆域限制等突出特点,部分企业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收等问题比较突出。

贯彻中央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要求,财政部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涉及地方债、金融机构等项目的执业质量,对违规行为切实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在金融机构会计造假中负有审计责任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政部进行了严肃处理,对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所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衡水分所。各地财政部门还对67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经营业务、撤销等行政处罚,对131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逃避纳税义务法律如何规定?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俩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标签: 互联网企业 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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