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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对孩子的影响 男方家暴离婚财产分割

GuoMeng

中国设计环卫设施行业供需趋势及投资风险研究

家暴定义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家暴对我们的孩子有哪些影响呢?

一、父母暴力相向 儿女起而效法

起初,Ehresnsaft为这些孩子做家庭访问,每五年并做母子的家庭生活情况调查,二年前以问卷调查其生活变化、工作情况、侵犯性、夫妻感情与有无暴力行为等,结果发现,幼时曾被人虐待、殴打或性侵犯者,长大成人后较易有行为上的问题。

过去的社会工作较注重于安置受虐儿童,治标不治本;关键应是避免它的发生,尤其是少年时期的家庭生活。如果孩子曾经被殴打,则他们长大后也会如法炮制,误认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如果夫妻有一方儿时曾受暴,那他(她)也会对另外一半施暴。一旦出现暴力行为就很难改变,故父母的表现对孩子有极大的影响力;又如果父母过分处罚儿女,或不如意时拿儿女出气,也会留下无法挽救的诸多后遗症。

最近,西安家庭心理咨询中心获知美国密西根大学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发表的一项为期14年的研究报告,结果显示,父母俱全、家庭和睦的大学生表现较好,感情也比较稳定,吸毒的比率也比那些来自父母离婚的家庭低得多。而要维持家庭和睦要从日常的生活细节做起,亲人多做感情交流最为重要。

二、儿童所呈现的问题

1、自尊心低。2、以破坏性的行为来得到注意力。3、攻击性强、易怒、冲动。4、被动、煺缩。5、控制欲强。6、不良的社交技巧。7、像小大人一样承担大人的责任而不易有玩乐的童心,自我封闭。8、煺缩到不成熟的行为。9、呈现不良的自我约束。10、作噩梦。11、逃学。12、呈现焦虑、沮丧。13、迟早涉及性关系。14、有罪恶感。15、破坏性的行为。16、害怕犯错、完美主义、害怕尝试。17、害怕做小孩,不能有噪音,不能自由玩耍。

三、在暴力中长大的小孩最需要:

1、支持、保证和爱护。2、可以预期的关系。3、亲子关系和日常作息的一贯性。4、在关系中,想获得控制力,应学习如何协调沟通的能力。5、需要别人能敏感于他们的感受,并有必要建立正向的情绪抒解管道。

家暴对孩子的影响 

儿女起而效法!遭受家暴的孩子与普通孩子的行为心理表现会有明显的区别,所以作为学校应该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关注家暴问题,让孩子远离家暴,给他们最佳的成长环境,对于无法从家暴阴影走出来的孩子,应施以必要的心理疏导,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男方家暴离婚财产分割

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塬则分割财产。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赔偿 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都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叁)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解释还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塬则规定,无过错方可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并不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不能认为离婚时对无过错方多分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因为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如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叁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叁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叁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叁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塬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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