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一条)。
1991年9月4日由第七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商议并通过,2006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调研组在长沙召开省直单位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我省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汪鸿雁出席会议。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之一,旨在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座谈会上,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会代表结合法律修订提出,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和完善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划分年龄段实施分类保护,加大相关法制宣传力度,注重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加强对网络以及网吧、歌厅等的管控,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责任。
陈斯喜表示,调研组将认真研究和吸纳相关意见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妥善处理好立足当前与着眼未来的关系,家庭、社会与政府、学校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确保立良法、促善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调研组还将赴株洲市及醴陵市,实地察看留守儿童比较集中的学校、村组,并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干部群众、中小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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