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升级提升竞争力,行业转型增强优势,保安服务行业企业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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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赞成157票、反对2票、弃权11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版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计算
新个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大类,且计税有所不同。
(1)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是以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每一纳税年度进行计税,并在日常由扣缴义务人按月(如基本的工资薪金等按月发放的个人所得)或者按次(如稿酬等)进行扣缴税款。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中的表述是预扣预缴,与原来有所不同,并明确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这是否与原有的代扣代缴的规定有所不同,目前尚不得而知。笔者认为,这是向年度汇缴的基本制度靠近,是一种逐步前进中的一个标志性阶段。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方面的应纳税所得额额基本计算公式是:
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在扣时,一般采用所列次序逐步扣除,直到扣为0为止。
对于扣除之后尚有不能扣除的余额,是否可以象企业所得税准予五年内(特殊政策除外)弥补亏损一样,准予继续结转扣除呢?比如,新就业的大学生,开始实习阶段的所得可能不高,但相对人生历程中,又是最需要收入支配的阶段,如果能够结转,对于这个群体可能是暂时性的支持政策。当然,如果采用这一优惠政策,实务操作将比较复杂。
另外一个问题是,对于不同月份之间,也有可能因为发放方式、多处取得等原因,导致月份之间扣除不足,建议也可以在年度内在年度清算时准予扣除。这在法里没有障碍,也可以促进个人重视年度清算申报,逐步推进个税年度申报常态化。
(2)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与居民个人有所不同,根据取得的收入的不同特点,分别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常按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注意与居民个人的区别。
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收入额-费用5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依照下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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