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总经理:建议欺诈发行最高判无期

WuYaNan

2019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形成了4份议案建议,其中2份议案、1份建议涉及修法和出台新司法解释,以此为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提供保障。

3月6日晚间,王建军在广东代表团驻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欺诈发行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本质都是诈骗,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于挖资本市场的根基,如果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不足以威慑违法主体,将拖累注册制改革。

加重欺诈发行刑罚力度,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欺诈发行是注册制改革中需要重点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但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犯罪类型归类不够准确、刑事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

王建军指出,我国1997年《刑法》第160条首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该条文历经二十余年不曾修改。

以此前A股两家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为例,这两家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向社会公众分别募集4.2亿元和1.6亿元,涉及数万名中小投资者,社会危害极大,但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责任人员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和缓刑。另一家欺诈发行股票案,该公司通过欺诈发行募资4.25亿元,涉及近万名中小投资者,但作为主要责任人员的公司董事长也仅被判处三年六个月。

王建军建议,将欺诈发行纳入“金融诈骗罪”这一犯罪类型,更符合欺诈发行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质和“罪责刑相当”的原则,将罪名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他说,应该提高该罪刑期,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切实发挥徒刑对于犯罪行为的强大威慑力。同时加大单位罚金额度,将对单位判处的罚金幅度提升至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王建军建议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取消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使得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况下,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不再需要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立案依据,同时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和审理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陈靖也建议修订《证券法》,并认为现行《证券法》制约或不利于科创板改革举措的有效实施,因而需要做修改,因此建议修改新股发行的条件,降低上市门槛,标准要更加明确具体;取消暂停上市环节,畅通上市和退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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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两会建议 建议欺诈发行罪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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