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监管趋严,融资环境宽中带紧,戏曲音乐文化企业如何实现有效投资?

金融监管趋严,融资环境宽中带紧,戏曲音乐文化企业如何实现有效投资?
KTV音乐版权的归路指向何处?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要求6000余首KTV歌曲下架事件搅动了中国线下音乐版权市场的一池春水。
3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就被9家KTV公司起诉垄断纠纷案一事,向北京商报记者进行了回应。而此次事件,也是继去年底要求KTV下架6000首歌曲后,音集协与KTV经营者的第二次“正面对决”。在国内法律法规愈发重视版权保护的当下,本应相互依存的双方为何屡出纠纷,这背后又将KTV音乐版权的归路指向了何处?
再陷纠纷
去年11月的一纸删歌通知,以及连发的几道公告让站在国内KTV音乐版权背后的“维护者”音集协曝光在大众的视野中。据了解,早在2008年音集协成立之初,天合集团便成为收取版权费用的代理方,天合集团负责向KTV运营方收取音乐作品的版权使用费,对KTV运营方下发许可证,而音集协则对收取上来的版权费进行再分配。而随着去年11月音集协与代理方天合集团分道扬镳,音集协发布公告称未来将自行通过渠道向KTV运营商收取费用。
此次上诉的9家KTV表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音像作品曲库系统是通过与第三方签订《曲库安装合同》购买而来。在得知天合集团是KTV歌库作品的集体管理者后,几家KTV多次向天合集团提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请求。但天合集团却以不合理的签约要求阻止签约进行。
随后原告三次向音集协直接提出签约请求,音集协表示需要与代理方天合集团签约,三方僵持之下导致签约未果。而原告诉称中的“不合理签约要求”正是此次产生分歧的主要争议点。此前天合集团要求以上九家KTV支付两项附加费用,其一是按照KTV场所所有人成立公司到商谈签约的时间计算补交版权费用;其二是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额外收取的和解费、签约费、喝茶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
音集协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在采访中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在KTV版权费中不能存在费用收取不公的现象,KTV应该按已经使用的时长进行缴费,如果不计算此前未签约时应该缴纳的费用,那么对于长期以来坚持缴费的KTV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周亚平也强调,音集协和任何使用者签约前提是依据国家版权局在2006年发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付费标准》来实施,这也是音集协在签约时对使用者提出的合理条件。
而对于原告诉称中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额外收取的和解费、签约费、喝茶费等,周亚平表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于所主张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包括原告也无法清晰说出是哪个责任人具体产生了什么行为、收受了多少钱”。
行业乱象
事实上,发展初期推动了国内KTV音乐版权建立的音集协与天合集团,在分手的同时也侧面展露出了行业内的乱象。在音集协忙着与天合集团就责任问题进行争论的时候,KTV市场上却出现了多家宣称拥有十万余首授权歌曲的版权公司,并称2019年的KTV音乐版权费用将由他们进行征收。
曾收到过此类“版权公司”资料的KTV运营者汪先生向北京记者表示:“一直以来,KTV在开张前首先需要购买正版曲库。具体版权费用的计算和点播次数、点播时长及其他数据均无关联,而是按照KTV的包间数量进行收费,最终以年为单位进行缴费。但还是会收到有关侵权的诉讼,并且即便合同中规定了有关侵权的责任人,最终也维权无门。”此外,汪先生强调,这些自称为“版权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在提供正版曲库的同时,也将在商家被起诉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类趁混乱时刻非法向经营者提供曲库的小公司,正是抓住了行业内由来已久的乱象,无论是按照歌曲的有效点播量和包房运营时间计费,还是声称将在KTV遭受侵权案件时提供援助,均击中了目前KTV音乐版权发展中的痛点。也正因为目前行业中存在着此类乱象才会给予这种皮包公司进行敛财的机会。
重建机制
乱象丛生的背后,是过去存在诸多弊端的收费方式,将版权方和KTV经营者放在了严重对立的零和博弈中。但在越发注重知识产权的当下,这种情况也发生了变化。
作为我国唯一管理音像权利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之所以获得垄断地位,并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法律的规定。在拥有了这么大权利的同时,它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音集协拒绝与KTV直接签约的合理性,有待商榷。赵虎律师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之前音集协指定KTV与天合集团签约的行为,相当于中石油只设立一个加油站,全国的车都必须来这个加油站加油。”
音集协和天合集团“分手”后,KTV市场出现多家对外宣称有十多万首授权歌曲的“版权公司”,对于亟待购买正版曲库来避免侵权诉讼纠纷、回归正常运营的KTV店主而言,上述“版权公司”的出现也给行业带来了新的转机。在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魏鹏举看来,在任何行业,垄断都会带来弊端。有新的竞争者加入,对现有市场而言就是一件好事,“但缺点是版权可能不够集中,给KTV造成麻烦。让有资源的公司来搭建一个平台,把所有的音乐版权放在上面交易,会是一个解决办法”。
国家对著作权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作品,是指通过下列9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等9大类。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人分两类,一类是作者,另一类是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分为17类,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有法定的权利保护期,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类权利的无保护期限制,其余14类权利的保护期,属于公民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具体就是截止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这两类作品的保护期均是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著作权法也同时规定,著作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人应在合同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使用作品应当付酬,付酬标准可以双方约定,也可以按照国标支付(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构成侵权,将视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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