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机遇与挑战中把握旅游保险行业趋势,才能从中取势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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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
3月18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发布《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通知称,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广东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月缴费
职工个人无需缴费
通知表示,广东省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省属驻穗的用人单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省属驻其他市以及各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省属派驻省外地区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派驻地区的规定在派驻地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广州市参加工伤保险;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我省其他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
在缴费方面,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工伤职工从机关辞职的
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通知明确,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其中,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手续按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据悉,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争议处理等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月平均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调离机关、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等的,待遇该怎么办理?对此,通知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其离开前所在的最后一个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通知明确,工伤职工或者原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继续予以解决。
广东省人社厅称,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将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完善相应办法;其他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确定实施时间(原则上应在2019年6月1日前),并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费怎么缴?缴多少?谁来缴?
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无须缴费。
另据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在广州现行缴费费率基础上再统一阶段性下调30%。
被认定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工资、津贴怎么领?
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
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月平均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也可选择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再享受工资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标准分别为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
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医疗费用怎么付?
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其非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协议医院按医保相关规定办理记账或者采用补记账结算等方式处理;待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协议医院或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结算支付。职工个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医疗费用发票等有关凭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
单位原公伤人员怎么办?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其职工发生公伤且已确认为公伤的,可以申请办理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手续。
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原公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不办理享受伤残津贴,其新发生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继续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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