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加快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GuoMeng

投资与产出不成正比,航运金融企业如何做出正确的投资规划和战略选择?

超380个网贷平台被立案 银保监会加快推动出台法规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

3月28日,2019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在京召开。联席会议召集人、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全面总结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会议指出,2018年的处置非法集资成绩有目共睹。具体而言,地方主体责任逐级压实,将处非工作纳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三年攻坚战安排;成员单位工作力度明显加大,公安部连续两年部署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大案要案得到稳妥处置,例如,“e租宝”“昆明泛亚”“钱宝系”三大案件处置工作有序推进。数据显示,仅去年就有380余个网贷平台被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监测预警成效初步显现。银保监会表示,2018年各地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信息99万余条,摸排风险线索1.3万条,整改问题企业1万余家,立案查处1300余家,有效控制和化解了一批风险隐患。

网贷风险出清:遏制增量、消化存量

3月28日,广东某头部平台实际控制人投案自首,当地公安局对该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并依法对该平台实际控制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依法侦办中。

自2018年6月以来,P2P行业正历经巨变。而在打击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行动中,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对380余个网贷平台立案侦查,依法查处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案件1.6万余起,涉案金额3600余亿元,彻底摧毁了220余个重大跨区域犯罪网络。

“2018年的处置非法集资成绩有目共睹,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大量害群之马被清除出去,加速了行业的净化,防范了金融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副秘书长陈文对第一财经表示,市场上的投机分子不断被洗牌出局,能够最终活到备案进而胜出的头部平台必然得走正路,而不是走邪路。

3月28日,银保监会公告称,2019年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注重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有力遏制增量,加快消化存量,推动处非工作由点及面、从端到链,实现对非法集资活动全社会、全行业、全生态链防控打击。


将加快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虽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已取得阶段性进展,但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新案高发与陈案积压并存,区域及行业风险集中,上网跨域特点明显,集资参与人量大面广。从处非工作看,也还存在法律法规滞后、基层工作力量不足、外部生态亟待改善等问题。

陈文对记者表示,在打击非法集资的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对于诸如金交中心、P2P网贷等的整改,加快合规机构的持牌发展或者备案落地,不能因为部分企业、个别企业的问题否定整个行业。

打击非法集资,2019年将从哪几方面继续发力?银保监会称,要重点做好六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年内务必实现处非领导机制省市县三级全覆盖。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发挥好综治考评导向作用,科学设计考评细则,严把尺度标准。

二是加快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认真做好条例修改完善工作,加快立法进程。研究非法集资入刑标准、罪名适用、追赃挽损、涉案财物处置等共性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规定。

三是稳妥有序处置案件风险。统筹谋划,稳妥有序打击处置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高度关注打着“私募基金”“养老扶贫”“军民融合”“影视文化”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继续深入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三年攻坚,加快陈案积案消化。

四是大力推进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全国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建设,高质量完成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三年规划编制工作。持续推动举报奖励、风险排查和基层网格化治理,深化群防群治。

五是创新方式提升宣传效果。发挥好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各金融机构的作用,积极构筑多层次宣传阵地。继续加大主流媒体公益广告投放力度,优化播出方案。加强与各类新媒体合作,有效占领网络宣传空间。

六是积极推动全链条治理。有效落实金融持牌经营、特许经营原则,把好企业准入关。加强对网络借贷、私募基金、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监管。及时制定金融广告监管规则,坚决查处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加大金融机构资金异动监测和风险防控力度。做好处非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接,使非法集资“一处发现,处处受限”。努力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使“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的理念深入人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l、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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