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监管趋严,融资环境宽中带紧,联合办公企业如何实现有效投资?

金融监管趋严,融资环境宽中带紧,联合办公企业如何实现有效投资?
昨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在天津购房。该《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废止。
《通知》明确,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被所在单位派驻到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且为职工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中,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
《通知》强调,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三类情形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类是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第二类是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存在买卖住房情形的;第三类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方面,购首套住房按账户余额20倍计算,购第二套住房按账户余额10倍计算。此次调整后,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按账户余额倍数条件计算贷款额度执行相同政策。
如何应对2019年新形势下中国匈牙利建筑工程承包行业的变化与挑战? 专家在线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