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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会〔2019〕9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财 政 部
2019年5月16日
企业会计准则什么时候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
2011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其总则中规定了其适用范围。
1. 依法设立在中国境内;
2.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3. 三个例外:
1)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 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
1. 上述一、1.2.符合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可以自行选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
2. 上述一、3.中的三个例外;
3. 不符合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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