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景区救援人员劳务费怎么算?《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解读 附全文

WuYaNan

黄山景区救援人员劳务费怎么算?《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解读 附全文

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 》第八条 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按照救援人员工资和实际救援时间确定。工资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予以确定,救援时间根据实际发生的时间予以确定。

《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山治旅的迫切需要。《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的旅游者,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后求救的,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救援。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偿救援制度提供了具体依据。新时代面临新挑战,为不断提高依法治山、治旅水平,推进法律法规的落地生根,在依法治山的实践中生效,我们应加快推进有偿救援制度付诸实践,跟上黄山风景区保护、管理和发展的大局。为此,有必要依据有关法规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增强有偿救援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是规范旅游活动,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和景区资源安全的现实需要。近年来,一些“驴友”片面追求新奇、冒险,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最终陷入危险境地,这样的新闻在媒体上已经屡见不鲜。为营救这些驴友,耗费不菲的人力物力,甚至导致救援人员也发生危险,黄山风景区在这一方面是有过沉痛记忆的。

2017年,黄山风景区实施救援多达483起,其中,重大救援120起。在各类救援中,难度最大、危险最高、费用最多的是对“驴友”,即“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旅游者”的救援,2017年堵截、查处5批109人次。这些驴友的任性,不仅将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危险境地,也把救援人员和景区资源的安全置于危险境地。新情况要有新应对。为此,从规范旅游活动,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和景区资源安全的现实出发,制定《办法》已迫在眉睫。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和完善制度,避免公共资源浪费的实际需要。舆论对有偿救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18年2月5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布:“太任性”要付出代价。黄山风景区今年将实施有偿救援,对违规逃票私入或不听劝阻擅入未开发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求救的旅游者,将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之后新华网、凤凰网、法制网等纷纷转发,引发大量网友关注。


新问题带来新机遇。建立有偿救援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震慑、警示、教育那些违法违规肆意穿越、攀登者和无票擅自闯入景区遇险者;可以督促旅游者遵章守纪,安全文明旅游,尽量避免意外伤害;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险情,从而尽量避免后续救援可能带来的救援人员伤亡问题;可以划清责任,不让公帑为个人任性旅游和违规旅游买单,从而避免人、财、物等公共资源的无端耗费和透支,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旅游秩序井然,旅游者出游和谐安康。因此,建立有偿救援制度势在必行。

二、起草过程

黄山风景区一直希望探索建立有偿救援制度,但条件一直未成熟。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社会意识的不断进步,建立有偿救援制度水到渠成。

2018年初,将制定有偿救援等最新管理规定列入管委会年度重点任务。2018年2月24日,管委会召开有偿救援实施办法起草专题会,研究《办法》的基本框架,成立由宣传部葛旭芳、救援大队蒋文钢、荚银生和法制办徐青阳组成的文件起草组。在整个过程中,管委会法制办率先研究,提前介入,全程把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2月27日形成初稿。3月8日,又召开包括宣传部、综执局、法制办相关人员参加讨论会,对初稿进行修改。3月12日又召开园林、财政、公安、物价等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对《办法》做进一步完善。3月15日,邀请管委会法律顾问参加专题讨论会。

3月19至23日,起草组赴四川亚丁、四姑娘山考察学习当地有偿救援工作开展情况。3月26日上午,召开专题讨论会,吸收借鉴外地的新鲜经验,《办法》基本成型。3月26日下午,综执局向管委会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发出《关于征求黄山风景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意见的函》;4月3日,在汇总吸收多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专家论证稿。

4月11日在屯溪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安徽大学研究生院、安徽省高院民一庭、黄山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科、黄山市旅委法规监督处等专家为成员的专家组,从专业层面对《办法》的进行把关,他们认可《办法》起草的思路和框架,也提出了修改意见。

4月13日《旅游法》起草专家专程来山,又为《办法》提供新的思路。4月19日召开园林、财政、综治、公安、法制等负责人参加的研讨会,在修改的基础上臻于完善。

4月25日,通过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征求意见。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包括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日报》,以及新华网、央广网、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网等高端、主流媒体均作了深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黄山风景区有偿救援的发稿共有127篇(条),其中,国家级74篇(条),省级48篇(条),市级5篇(条)。

从媒体反映来看,大多数对黄山风景区有偿救援办法表示理解和支持, 认为开展有偿救援是一种有益探索。如新华网、央广网等主流媒体引用业内人士意见,“此次黄山拟出台的办法将减少一些“任性”驴友的“任性”度,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也有一些建议的声音,《新京报》认为,“旅游者遇险原因,到底是“任性”,还是存在客观原因,在具体界定上往往比较复杂。“黄山景区应当通过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避免负面风险,对各种情形做好充分预案。”但也有质疑的声音,如《界面》(上海报业集团下属媒体)援引专家意见,“探索有益,但可行性存疑”“管委会收费缺乏上位法支持,‘有偿救援’一词未区别报酬与费用。”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在吸收合理化建议的基础上,文稿仅做了微调。目前已经过合法性审查,并于5月24日经会议研究后,决定正式发布实施。

《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景区资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维护景区正常游览秩序,使旅游者在遇险时获得及时有效救援,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安徽省旅游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者在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黄山风景区)内游览,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的,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当组织实施救援。

本办法所称有偿救援,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风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管委会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有偿救援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先救援后追偿原则、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原则、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管委会应当健全和完善景区紧急救援力量,统筹建立专兼结合、多方联动、科学高效的紧急救援管理体系。

第五条 管委会成立有偿救援工作领导组,领导组负责有偿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费用审定。管委会综合执法局负责有偿救援的实施,牵头、联络、协调、处理有偿救援的具体工作,追偿有偿救援费用。

第六条 管委会按照精准、合理、节俭的要求,组织实施救援。

对救援难度超出管委会现有救援能力的,应当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第七条 有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

劳务费用是指非管委会工作人员参加当次救援应予支付的劳务报酬。

院前救治费用是指对身体受到损伤的旅游者实施救治产生住院前的医药费、诊疗费。

交通费用是指为保障救援需要进行运输产生的车辆、索道等费用。

意外保险是指为当次救援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而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

后勤保障费用是指为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需要产生的食宿、物资消耗等费用。

第三方救援费用是指第三方救援力量为当次救援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八条 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按照救援人员工资和实际救援时间确定。工资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予以确定,救援时间根据实际发生的时间予以确定。

法定节假日开展救援的,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第三方救援等费用的产生,应当同当次救援活动具有因果关系。

相关费用有核定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根据实际产生和消耗确定。

第十条 管委会在有偿救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救援费用的审议核定;20个工作日内,向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送达《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包括收费项目明细、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收款账号等信息。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对有偿救援费用有异议的,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在收到《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3个月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有偿救援费用的,管委会将其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法追偿。

第十三条 管委会对有偿救援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具发票(或票据),所收取费用归集到管委会指定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管委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有偿救援实施情况、费用收支情况等信息,通过管委会门户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支付有偿救援费用,并不免除其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购买门票的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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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景区救援人员劳务费怎么算 黄山有偿救援 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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