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托育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是什么情况?托育行业政策有哪些?
近日,由国家卫健委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拟规定,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同时文件拟规定,托育机构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等。
在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上,《标准》拟规定,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需求;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
《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托育机构的基础设施以及人员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以保障托育服务的质量。
一是明确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和质量要求,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保证必要的硬件质量。分别从选址、功能、供餐以及班级规模予以明确要求,以保障托育服务质量。如要求托育机构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应设不低于30m2的厨房,其加工场所和备餐间分别不低于23m2和7m2等。
二是明确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及资格要求,合理规划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落实从业人员定期职后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以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三是托育机构收托幼儿数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要求每班均配备育婴员和保育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18个月以下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3∶1。
本市将建立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专业管理机构协调指导、街镇组织实施综合监管的托育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政府制定托育服务规划和相关政策。区级政府是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制定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街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及时了解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
二是明确分类管理。根据设置标准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分别在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依据登记流程、运营方式和登记部门等方面的不同,明确具体要求和管理主体,实行分类管理。
三是落实综合监管。本市对托育机构实施市、区、街镇三级联动,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的统一组织下,落实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机制。
四是强化专业管理。建立市、区两级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开展专业研究与从业人员培训,组建巡查队伍,保障托育服务工作质量。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申办与过程监管的专业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