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康养基地产业深度调研及未来发展现状趋势预测报告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海南省政府发布《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初稿)》并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一、每户村民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5平米
《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村庄宅基地管理进行了说明。禁止在村庄开发边界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对于需要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后,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减批标。
在面积管理上,规定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七十五平方米,并鼓励保留适当前庭后院,前庭后院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持宅基地使用证明、建房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住宅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审查。
《条例》第三十四条指出,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超过十二米,鼓励住宅采用坡屋顶建设。
二、未经批准禁止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未经依法批准的,禁止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用于村庄非农业建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同时,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严守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村庄开发边界,不得突破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规划控制指标。
《条例》第二十七条指出,对于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村庄规划或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允许建设高度、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配置要求等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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