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少儿艺术教育产业深度调研及未来发展现状趋势预测报告
农民工兄弟背井离乡出来工作本身就很不容易,要是工资被单位拖欠那就更难受了。政府为了保护农民工利益,相继出台了一些保护性措施。具体内容有哪些,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8月13日),人社部网站发布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意见稿》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意见稿》拟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无力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意见稿》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
一是用人单位拖欠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拖欠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是当有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三种情形之一,出现拖欠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施工任务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四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无力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是用人单位依法合并或者分立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但是,经与农民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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