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版智慧社区产业园区定位规划及招商策略咨询报告
在我国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中,未成年学生犯罪所占比例极高。部分未成年学生,仗着未成年人保护法,为非作歹。校园欺凌,受害未成年人心灵被灼伤;违法犯罪,人们气愤“小恶魔”在人间游荡。时代在进步,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近日,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有关校园安全、网络沉迷等热点问题,委员、代表们提出了更多的建议。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注意事项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个包含了众多法律法规的系统,从统一推进、顶层设计入手将有助于超越部门利益的藩篱,从而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福利的最大利益。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今年将重点推进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修改说明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预计将提请2019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这次大修,将为解决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当下社会正在发生着急剧转型,面对消费社会、信息社会、陌生人社会等新形态,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所遇到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法因时而变,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同样需要因时而变。
以社会关切来说,举凡应对校园霸凌等都与立法相联;而在公共舆论场上喧嚣多时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否调整之争,以及几天前由最高检察机关提出的探索“临界教育”“分级处遇”等,都需要“法”来建规立制。
但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与某部单行法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立法体系还未完成,更难称健全完善。在现行法律中,虽有从宪法到大量法律法规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但这些法律法规多数只有部分或个别条款涉及。
真正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通常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前者是1991年通过,后者是1999年通过。这两部法律虽然都在2012年完成了最近一次修正,但一些条款仍然存在冲突,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在法律冲突之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有过于抽象、多强调原则性,而可操作性不强等共性问题。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规定了不少禁止性行为,却无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和处罚措施。又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也显得规定模糊和笼统,这使得一些禁止性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种宣扬和倡导,进而也成了逆反期的未成年人敢于去触碰和挑战的“软柿子”。
立法要考虑的,既该包括应对校园霸凌这样的现实难题,又要从根本上去预防校园霸凌的发生。这是一个家庭、学校,乃至教育、法院、检察、公安、司法以及群团组织等均有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全链条工程,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有可能催生出社会不愿看到的“恶之花”。
降低14岁刑责年龄,你支持吗?
周敏委员表示,“事实上,近些年来,不时有14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强奸、还有一些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这些人中,有的人公开扬言说自己不满14周岁,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杀了人也没有关系。建议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
“比如说,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责任能力年龄是10岁,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就降低为8岁,降低了2岁,刑法是不是相应地可以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或者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我们对他们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
建议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惩治
“未成年人杀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几件,都无法可治,对社会的影响很不好,它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就是未成年人杀人放火都没关系,这个导向非常可怕。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所以,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 为了预防更多的人犯罪,郑功成委员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惩治。
此外,还有与会人员建议草案增加家庭监护失职的责任。吴月委员表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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