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中国婴儿辅食行业发展前景战略及投资风险预测分析报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9年第47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相应的抽检细则,我局组织抽检了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糖、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冷冻饮品、饮料、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肉制品12类食品93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927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抽检信息详见附件)。
一、总体情况
淀粉及淀粉制品147批次,全部合格;食糖76批次,全部合格;茶叶及相关制品51批次,全部合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批次,全部合格;冷冻饮品4批次,全部合格;饮料4批次,全部合格;水果制品3批次,全部合格;糖果制品2批次,全部合格;调味品408批次,其中合格样品40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172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7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食用农产品62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4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肉制品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标称衡山湘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后沙峪空港分公司经营的麻辣香肠,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发现,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衡山湘宏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2.北京英艳玛丽商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北京海上三个渔夫餐饮有限公司消毒、使用的骨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源北路分店经营的菠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5.标称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窦店多福居饭庄经营的味精,谷氨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东易(北京)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芹,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北京光辉世纪天天渔港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8.北京福庆楼烤鸭店消毒、使用的小圆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9.北京柏悦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老虎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0.标称涿州晟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鑫美永盛生鲜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乌鸡,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其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涿州晟发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对该异议予以认可,不合格样品确定不是涿州晟发食品有限公司产品。
11.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昌平东关分店经营的鱿鱼,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昌平东关分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12.北京一品渔乡民俗饭庄经营的鲟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淀粉及淀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3.食糖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4.茶叶及相关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5.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6.冷冻饮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7.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8.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9.糖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0.调味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1.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2.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3.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4.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15.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16.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17.调味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18.不合格项目说明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
食品不合格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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