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艺术品产业深度调研及未来发展现状趋势预测报告
今年11月8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12月5日,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升级版出炉,最大变化是取消年度落户数量限制,即使没有高学历、没有自有产权房屋,3年积分也可以达到取得武汉市户籍的条件。这里注意,需要申请的请与12月20日前提交申请。那今天我们就再来回顾下武汉人才积分落户指南。以方便大家去办理。
2019武汉人才落户指南
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才能申请积分入户:
1. 在武汉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2. 参加武汉市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 持有武汉市有效居住证;
4. 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申请流程
1. 报名申请
申请人在网络申请的,应在当年集中申报期间(2019年申报时间为12月2日开始),通过“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武汉市积分入户信息平台”提交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区参加积分入户申请。暂住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到现暂住地流管站变更居住证登记地址后,再申请积分入户。
2. 确认资格
申请人实名注册成功后,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四项信息记录,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当系统提示申请人“无武汉市社会保险信息记录”时,如果申请人为2019年11月1日后新参加武汉市社会保险,申请人应在武汉市社保中心开具社保缴纳证明后到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当系统提示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信息记录”时,如果申请人配偶或父母、子女有合法产权住房,申请人应持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合法产权证书、结婚照或相应家庭关系证明到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如果申请人居住在租赁住房,申请人应持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到所在区政府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按照2019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2019年窗口受理服务从12月2日(星期一)开始,具体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时间为准。
3. 上传资料
申请人应对照《武汉市积分入户指标认定及申请材料一览表》,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申请材料。
注意:
①上传原件扫描件或者图片规格为JPG格式,大小不超过1.5MB;
②申请人须认真核对、上传申请材料,系统初审通过后不接受补充或变更申请材料。
4. 积分审核
申请人积分申报材料受理上传后,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积分入户指标认定细则,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积分意见。申请人可在平台查看本人积分结果。
5. 公开公示
根据审查结果,工作专班对拟入户人员名单在平安武汉网站积分入户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6. 申请复核
对申请受理、审核等有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受理窗口提出申诉,相关部门核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7. 办理落户
可办理积分入户人员,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到受理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其中在网上申请的,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和积分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通过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对核查有问题的,不予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反馈有关部门处理。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后,到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资料
持证人应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5年内不予受理其积分入户申请;已入户的予以注销。
1. 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卡)。
2. 武汉市有效居住证
3.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备案证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
4. 有合法产权住房但非本人自由的需提供申请人与产权人为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可以作为积分计算凭证的材料。
注意:大家可关注“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或到各区政务中心户籍窗口提交材料。
对于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正式完整版原文)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附:
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本市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符合现行入户政策的,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积分入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积分入户相关工作。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积分规则,申请人积分累计达到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最终入户名单由市公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及网上申请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及办理流程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加积分入户: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积分入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入户办理阶段。
第八条2019年积分入户申报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20日;2020年积分入户申报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31日。申请人可通过网络和窗口两种方式提交。网络申请通过“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武汉市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办理;窗口申请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受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九条受理申请后,公安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赋分结果。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拟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积分入户申请受理后,积分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分数不作调整。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对申请受理、审核等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向受理、审核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核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积分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申请人总积分=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分指标积分的累计积分。
第十三条加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各项积分不重复计算,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四条积分入户加分指标及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最高分值50分:
1.申请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5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30分;
3.在本市合法租赁住房或者居住在单位宿舍的,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5分,累计不超过50分;
4.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积15分。
(二)社会保险指标。以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值50分。
(三)居住证指标。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值50分。
(四)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1.年龄在18至30周岁的,积30分;
2.年龄在31至40周岁的,积20分;
3.年龄在41至45周岁的,积10分。
(五)住房公积金指标。以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3分,最高分值30分。
(六)文化程度指标,最高分值30分:
1.大专学历,积10分;
2.本科学历,积20分;获得学士学位的,积30分。
(七)技术职称指标,最高分值10分: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本市紧缺工种的中级工,取得职称后在本市就业创业1年以上的,积10分。
(八)纳税指标,最高分值50分:
1.申请人为本市依法注册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该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到10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2.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到1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3.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应纳税额达到2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每享受1年减免税政策积2分,最高积20分;
4.申请人在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积10分;应纳税额达到0.2万元的,积20分,每增加0.2万元加10分,最高积50分。
(九)申请区域指标。申请人在新城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申请入户的,积10分。
第十五条积分入户减分指标及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欠税。截至申请之日为止,申请人仍欠税的,扣减20分;
(二)失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每条扣减50分;
(三)行政拘留。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四)刑事犯罪。10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为其办理积分入户:
(一)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申请人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的。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的,取消当年积分入户申请资格,并在此后5年内不予受理其积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规定外,均计算至申请积分入户之日。
第十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指标分数审核及赋分标准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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