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边境贸易的快速稳步发展,近日,商务部外贸司召开会议决定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试点增值税无票免税政策,实行出口商品简化申报措施,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和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发展。新政将从推动创新转型、财税金融支持、优化营商环境三个方面采取政策措施,支持边境贸易创新发展。那,边境试点增值税无票免税到底具有何种意义呢?
边境试点增值税无票免税的意义
适度增加沿边省区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用于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和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鼓励边境地区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为培育一批集聚周边国家特色商品的商贸中心,打造供应周边国家的中国特色商品商贸中心;鼓励发展“互联网+边境贸易”,降低交易成本,拓宽边境贸易渠道,扩大边境贸易规模。
未来还将修订《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明确互市贸易范围、形式、交易主体、交易地点、交易模式和监管方式制定《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动态调整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加强对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相关试点工作的监管。
据悉,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是1996年3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地方法规。国家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将更有利于边境贸易的发展。
附: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第三条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
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第四条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五条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对具备封闭条件并与对方国家连接的边民互市场所,对方居民携带物品进境时,应向驻区监管的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八条对当地未设海关机构的,省、自治区政府可商直属海关委托地方有关部门代管,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并制定实施细则商海关同意后实施,海关应给予指导并会同当地政府不定期检查管理情况。
第九条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边民互市贸易进行走私违法的活动。对违反《海关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按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