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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共享“5+2”生活模式有些观点值得商榷

互联网 2015/8/26 责任编辑:jiangqiyun

 

  “5+2”生活模式就是城镇居民“5天工作,周末2天休闲旅游”。
  
  近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就发展乡村旅游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提出“城乡共享‘5+2’生活模式”的命题。立意不错,主张大力推进乡村旅游,该城乡居民共享乡村旅游的成果,但其中有些观点值得商榷。
  
  一、“5+2”是“5天工作,周末2天休闲旅游”吗?
  
  局长说,“城镇居民“5+2”生活模式已经形成”。不错,从1995年5月1日开始,城镇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周末双休制,学校5天上课,尽管还有部分企事业单位周末加班加点,家政工大都每周休假1天,快递员、送奶送报工没有周末休假,但大多数城镇家庭都享受2天周末休假,由此说“城镇居民“5+2”生活模式已经形成”是不错的。
  
  但局长接下去说,“5+2”生活模式就是城镇居民“5天工作,周末2天休闲旅游”。这就值得商榷了。因为周末2天休假不等于“周末2天休闲旅游”。这里混淆了休假与休闲旅游的区别,也混淆了休闲与旅游的区别。
  
  周末2天休假为旅游提供了条件,但不等于说,休闲就一定是旅游。1995年9月,我曾在上海都市旅游研讨会上讲了休闲与旅游的关系:
  
  休闲时间有工后饭余、周末、各类节日和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寒暑假等)。休闲方式有也多种多样,游憩、娱乐、读书、创作、运动、美容、美食、购物,等等。休闲空间有室内、户外,城市、乡村,日常住地和他乡异国。
  
  凡是在闲暇时间内的一切活动都属于“休闲”范畴。无论就全社会还是就个人而言,休闲时间绝大部分是在日常居住度过的,休闲活动绝大部分是在日常居住地进行的,休闲消费的基础是国民在常住地的消费。“旅游”是一种在特定场合、特定时间内的休闲活动。严格地说,人们在惯常居住地的休闲活动不能称之为旅游。只有离开常住地,以观光、度假、健身、娱乐、求知、探新等目的,并在异地过夜的休闲活动。简而言之,旅游是一种异地休闲。
  
  总之,旅游不等于休闲,休闲也不等于旅游。只有在常住地以外的休闲活动才是旅游。“休闲”是一个总概念,“旅游”则是在“休闲”总概念之下的一个子概念。“旅游”是“休闲”的一种方式与内容。去日常住地以外,以商务、会展、探亲、探亲访友与宗教朝觐等为目的旅行属于事务旅游,但它往往带有观光、娱乐、度假等休闲功能,从这个意义上也属于旅游的一部分。但从严格的意义上,政务、商务、会展、文化科技交流等活动本身不属于“休闲”范畴。因此,政务、商务、会展、文化科技交流等是生产性的服务旅游,同时兼有生活性的服务功能。
  
  目前不仅公众,而且旅游界(包括旅游管理、教学与研究界),常常把休闲与旅游混为一谈,以致在有关旅游业的政府文件与学术著作中,时常含混地使用“旅游休闲”、“休闲旅游”等用语,把两者视为同义词。“旅游休闲”的本义是以旅游方式去异地休闲,区别于在常住地的休闲。“休闲旅游”的本义是以度假康乐为目的的休闲型旅游,区别于以政务、商务、会展、文化科技交流与宗教朝觐等为目的的事务型旅游。
  
  二、乡村旅游是“城镇居民‘5+2,生活模式的主要载体”吗?
  
  局长说,“作为世界最大的国内游市场,我国城镇居民周末休闲节假期出游,70%以上选择周边乡村旅游点”。不知这个数据来自哪里?局长还说,2014年乡村旅游接待游客12亿人次。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国内旅游36.11亿人次,其中城镇居民出游24.83亿人次。如果去乡村旅游的城镇居民12亿人次,则占城镇居民出游总数的48%,达不到70%。再以北京市旅委公布的数据,2013年本市居民“在京旅游”人数9983万人次,其中“都市旅游”6232万人次、占62.4%,乡村旅游人数3750.9万人次、占37.6%。如果说某个城市、某次调查中得出“70%”的结论,但不能以偏概全,断言全国如此。局长说的乡村旅游已“成为城镇居民“5+2”生活模式的主要载体,国内旅游发展主战场”,这个结论也有待斟酌。
  
  三、“乡村旅游已经成为农村扶贫开发的主渠道”吗?
  
  局长说,“十二五以来,全国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动了10%以上贫困人口脱贫,旅游脱贫人数达1000万人以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中国有1.28亿的贫困人口,2014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为7017万人,4年中去脱贫5800万人口,平均每年脱贫1450万人口。说旅游脱贫1000万人次,“带动了10%以上贫困人口脱贫”,这个数据大体可自圆其说。
  
  但是,由此得出这个结论就要商榷了:“全国12.8万贫困村至少50%具备发展乡村旅游条件,发展乡村旅游的贫困村又可以带动70%贫困户脱贫。……乡村旅游已经成为农村扶贫开发的主渠道”、“旅游扶贫是产业扶贫的主要方式”。
  
  并不是所有贫困村都有发展乡村旅游条件。这些条件是:一、乡村邻近大中城市,这是乡村旅游的基本客源;二、交通便捷,这是发展旅游的基本前提;三、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完备;四、食宿环卫设施有接待游客的基本条件。
  
  从全国来看,乡村旅游发展较好的是大中城市周边、社会经济水平较好的地区。至今仍是贫困地区的“老少边”地区,如大别山地区、大秦岭地区、云贵山区,乡村旅游还在起步阶段,主要依托风景名胜区或其他生态与文化景区。本人认为,目前纯粹的贫困山区,至少50%不具备发展乡村旅游条件。可以说乡村旅游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渠道之一;但说“乡村旅游已经成为农村扶贫开发的主渠道”,恐怕农村和扶贫工作部门也不见得认可。
  
  各地农村是否有条件开发、何时开发和如何发展乡村旅游,必须因地制宜、逐步推进,不能下指标、赶进度,不能“村村点火,处处冒烟”;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自主选择最适合自己和家庭情况的脱贫致富方式。如果用“旅游扶贫是产业扶贫的主要方式”、“主渠道”的思路去贫困地区推行旅游开发,一轰而上、遍地开花,结果会劳民伤财。旅游扶贫这种方式只适用于部分地区、部分农村、部分农民,并不具有普遍性。今天即使在乡村旅游比较发达的地区,也不是家家户户都从事旅游接待。
  
  现在对发展乡村旅游的经济作用宣传得很多,但对乡村旅游的社会功能说得不多,这篇采访也不例外。开展乡村旅游保护和改进传统民居,美化、绿化和净化村落环境,改善人居环境,革除不文明的生活习惯。农民与国内外旅游者的接触与交流中,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催发了市场观念,造就一批亦农亦旅的新农民,将成为新型的职业农民的一部分,其中将出现一批乡村旅游企业家。同时城市居民通过乡村旅游了解农民、了解农村、了解农业,提高“三农”意识,构建和谐的城乡关系,其意义远超出就业增收的作用。不能以“我帮你脱贫”的恩赐观念看待乡村旅游,要充分尊重农民自主创业权利。
  
  四、“城乡共享5+2生活模式”是“市民下乡旅游+农民旅游服务”吗?
  
  通读记者的这篇采访稿,一个中心内容是市民在周末下乡旅游,农民为市民提供旅游服务、就业增收,“乡村旅游将从城镇居民休闲目的地变为就业创业新高地”。至今关于发展乡村旅游的文件、报告和文章中,总是强调市民下乡旅游,极少关注农民进城旅游;只把农村看作是城市居民的旅游目的地,不把农村也看作是旅游客源产出地。在旅游界,从官员到企业家很少关注如何为农民出游提供合适的旅游公共服务、市场环境和旅游产品。这种舆论倾向的背后蕴藏一种观念:有意无意忽视农民的休闲和旅游权利。
  
  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2014年城镇居民出游24.83亿人次,出游率373.1%,人均花费975.4元;农村居民出游11.28亿人次,出游率167.2%,人均花费540.2元。农民占全国人口的1/2,却只占国内旅游总人数的1/3,农民人均旅游花费只是城市居民的1/2,农民旅游总支出只占国内旅游总支出的1/5,这是现阶段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在旅游消费领域中的表现。即便如此,11亿人次的农民旅游、6000亿元的旅游消费也是一个不能小看的数字。官员们在热心市民下乡村旅游的同时,也应该关心农民的旅游需求,大力促进农民进城旅游服务,实现城乡居民双向旅游,这才是市民与农民共享旅游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旅游方面,城乡统筹与城乡互动应该体现在:推进城乡旅游公共服务均等化;旅行社下乡,城乡社区互动营销;城市居民参与下乡旅游,农民进城参与都市旅游,实现城乡共享。目前旅行社很少把开发农村市场作为开发目标,市场上很少有针对农民需求的旅游产品。谈到建设农村旅游服务设施时,往往是指的改善城市居民下乡旅游的条件,但不包括为农民旅游服务体系的建设,方便农民出游。此种现象可以从这篇采访中找到源头。在谈论“城乡共享生活方式”时,不应忘记当今六、七亿农村居民的旅游需求。在某种意义上,应该更加关心他们日益增长的旅游渴望。
  
  乡村旅游、农业休闲不是就宜之计,而是永恒主题。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越高,对乡村旅游、农业休闲的需求就越普遍、越强烈、越高端。若干年后农业产值只占GDP的5%,农业从业人员只占总人口的10%,城镇化达到80%,乡村旅游、农业休闲会更发达、更繁荣。这篇采访强调乡村旅游的重要性是对的,“乡村旅游一手牵着农民,一手牵着市民;一手托着农村,一手托着城市;一肩挑着一产,一肩挑着三产”,相当深刻。
  
  “在商言商、在旅言旅”,干什么吆喝什么可以理解,但把乡村旅游的作用说过头了,就有点“王婆卖瓜”之嫌。用以指导工作,恐怕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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