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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版“股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财经 2016/12/30 责任编辑:KangChangKun

 



  针对当前部分险企存在的“一股独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的现象,保监会将通过监管政策加以遏制。

  12月29日,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监管层酝酿已久的新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步入尾声。

  第一财经记者对比新旧版本发现,围绕当前险企股东结构存在的问题,新版呈现多处修订。尤其是《征求意见稿》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以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办法修订蕴含了从严监管的思路,具体举措符合“保险姓保”的核心理念,股东分类监管有利于投资保险公司明确投资目标,防止民营资本和中小公司控股险企造成的股权过度集中,回归保险保障职能。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降至1/3 防止“一股独大”

  2016年以来,保监会对现有股权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深入研究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穿透式监管等重点问题,对原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事实上,业内对这一修订并不意外,监管层此前已经释放了信号。在12月13日的专项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明确表示,要严格股东准入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严格防止“动机目的不纯”的投资者投资保险业,并将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12月15日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也表示,为了防范“一股独大”,保监会将审慎研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如考虑从51%进一步降低至1/3以下。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此次办法修订强化股权结构监管,《征求意见稿》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公司治理缺陷是个别保险机构激进经营行为的‘基因’。”陈文辉在12月15日的采访中说,个别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掩盖真实股权结构,形成“一股独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公司治理机制明显弱化,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

  纵观目前保险公司股东结构,不少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符合原标准,但持股比例明显高于本次修订后的三分之一,如果执行修订后的股权管理办法,将对既有险企股权格局带来多大影响,牵动着每家保险公司的神经。

  对此,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对第一财经表示,监管目的是为了防止民营资本和中小公司控股险企造成的股权过度集中,而现有国有企业控股或银行系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将如何界定,文件尚未明确。目前已经成立保险公司的股东结构如何界定也尚不明朗,但可以确定的是,今后成立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新办法执行。

  一位中小险企副总经理对第一财经表示,如果按照要求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老保险公司不可能一步到位,可能在其增资扩股时加以引导,银行系险企有望放宽单一股东持股要求,而业内备受关注的地产公司控股险企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有望调整,但短时间内下调可能性不大,预计监管层对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将施行差别对待。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新增“外资保险公司境内股东的资质条件,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条款。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恒大人寿这种一下子获得外资股东50%的持股也不行了。”

  股东分类监管 从源头抓起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

  这意味着不同类型的股东将按照保险公司持股比例分类。按照《征求意见稿》划定,财务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十,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对此,朱铭来表示,从部分险企的市场行为来看,当初部分保险公司成立时,投资保险公司的股东想法并非是“保险姓保”理念,而是以寿险作为工具,利用发行寿险产品募集资金进行高息揽储性投资,不是真正意义上从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出发进行保险产品设计,此次办法修订旨在从源头抓起,在股东投资保险公司之初明确投资目标。

  上述中小险企副总经理也表示,监管旨在真实了解股东的真实出资意图,分清股东究竟是真实投资保险业还是通过资本合作达到“圈钱”目的,严格市场准入后,有利于监管进一步核查资金运用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陈文辉此前在公开场合提及的险企“虚假出资、虚假增资”问题,此次监管已经有所举措。本次办法修订还将“加强资本真实性核查”纳入新的监管高度。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征求意见稿》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同时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

  朱铭来表示,保险公司通过金融产品运作将原先股东资产通过杠杆效应做大规模,短期内追加资金进入账户膨胀股东资产规模,此次监管修订将严格区分股东的注册资金具体来源,追查注册资金来源。

  朱铭来还强调,从严监管是本次办法修订整套体系设计的背后监管思路。涉及到险资资金运用,需要证监会、银监会密切合作配合,“三会”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促进平台交流,通过跨部门协同监管核查险企注册资金和资金运用情况。

  此外,强化股东监管也是《征求意见稿》一个新增维度。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穿透式监管,在注重股东资本实力、持续出资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以确保其具备符合保险行业特点的理性投资心态和稳健经营理念。

  在朱铭来看来,强化股东监管背后的核心理念还是“保险姓保”,如果团队资历多来自基金、证券公司,其专长可能是投资,缺乏保险专业能力,保险经营管理者能力较弱,而强调人员具有保险经验和专业能力,有助于防止出现保险公司沦为准投资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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