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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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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保险公估人在我国称为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公估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催生其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旨在严格约束保险公估人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具体来看,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规定明确,保险公估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规定要求,保险公估人在开展公估业务时,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公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对优化保险公估监管体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将为实现保险公估由业务许可转为业务备案提供有效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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