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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谈社保转税 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确立

Zhou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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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延续近20年的社保费征缴机构可以是社保经办部门也可以是税务部门的“双主体”征管格局即将成为历史。按既定时间表,2018年12月10日前,社保费征管职责将由各级社保经办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事关很多城镇就业职工、企业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费(下称“社保费”)征管改革启幕,却伴随着质疑、焦虑、担忧等各种情绪。不少人认为,社保转税后,对于此前未按照规定缴费基数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而言一定会加重负担,对于个人而言工资则可能会减少。

国务院会议定调

9月6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部署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

确定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配套措施

会议指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前所未有的重大税制改革。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

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标签: 税务部门谈社保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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