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省区市可就承包地调整制定地方性法规
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延续了一审稿有关承包地调整的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就承包地调整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承包地调整,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一审稿修改了上述规定,删除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表述,提出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可以个别调整承包地,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同时,一审稿增加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就承包地调整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一审稿草案说明对此解释说:实践中,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了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纠纷,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

一审后,一些地方、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原则,在第二轮承包时,中央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刚完成,承包期内不宜轻易释放可以调整承包地的信号;承包地调整问题政策性很强,多年来,中央在这个问题上的政策没有变化;由地方对此作具体规定是否妥当也值得研究。因此建议,本次修法对现行法律有关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不作修改,待党中央在这方面有明确的政策和精神后再对有关法律规定作相应的修改。
对于上述建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研究,草案规定暂不作修改”。
二审稿延续了一审稿关于承包地调整的设计,规定: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同时,二审稿仍规定,承包地调整“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22号)下午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8-10-23 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介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据此,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胡可明: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二是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三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四是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
实践中,不同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的需求存在差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必要赋予土地经营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胡可明介绍,建议增加规定。
胡可明: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此外,草案还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承包期延长等条款,删去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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