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与通讯

网店标错价格能赖账?

互联网 2015/10/28 责任编辑:lvzhaoyan

 



  “市面上4000元以上的裸钻,入驻1号店的商铺只卖1000元!”这不是“双11”的大促销,而是商铺工作人员马虎大意标错了价格。
  
  尽管紧急修改,但13分钟内仍然出现了67笔订单。由于商家不肯发货,面对投诉,1号店以每单补偿200元的方式,劝说消费者取消订单;可入驻店铺不同意补偿方案,1号店随后冻结了该商铺。商家不服,向浦东法院起诉索赔并要求解除合同。
  
  自贸区法庭审理后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依据协议有权处理入驻商户与顾客的纠纷,入驻商户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适用《合同法》规则裁判。为此一审判决,1号店有权就商家不发货等行为进行处理,无需赔偿,判决驳回了商铺的赔偿请求。但允许双方解除合同,并返还保证金等费用。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为有效管理平台入驻商户,可以制定平台运营管理的规则制度,它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入驻商户具有约束力。通过肯定这种网络交易平台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了网络交易纠纷的处理效率。
  
  网购纠纷去哪儿起诉?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涉网络购物消费者投诉不断增多,加强该领域的行政监管成为行政执法的新领域。然而,“互联网+”经营方式下,行政监管地域管辖问题变得复杂化,尤其对于界定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管辖依据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认识产生分歧。发生纠纷“去哪儿”起诉?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网络购物案件中,涉及的网络平台也是“1号店”。在“骆某诉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质监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中,骆某在“1号店”网站购买的红枣短斤缺两,要求上海自贸区质检分局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上海自贸区质检分局将该投诉移送到网店开设者所在地的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骆某不服,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骆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上海自贸区质检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和上海市政府复议决定违法,并附带提出行政赔偿。
  
  法院根据《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认为行政处罚案件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管辖,判决驳回骆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裁判基于方便管辖、行政效率及执法有效性原则,对网络销售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不一致、且住所地不在同一行政监管机关辖区时,对如何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及执法主体作出明确,为网络购物如何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及促进消费者有效维权提供了指引。

回顶部↑